如属大股东,声明应显示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
(1) |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好仓,并分别显示:
(a) |
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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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 |
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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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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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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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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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 |
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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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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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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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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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上文(b)(i)的情况下,就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大股东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7(1)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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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淡仓,并分别显示:
(a) |
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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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 |
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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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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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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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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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 |
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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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 |
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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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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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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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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