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
在不影响上文的一般性原则下,本交易所一般会视以下各项为充分安排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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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市发行人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出中、英文本的函件连同已预付邮费的回条(「函件一」),让持有人可以选择只收取公司通讯的英文本、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函件一中清楚说明,若到某一日期(「限期」)尚未收到持有人回覆,上市发行人会有何相应安排(见下文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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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市发行人向已选择收取语言版本的持有人发送其所选择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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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限期或之前没有收到回覆,将作以下安排(如适用):
(a) |
向以下人士发送公司通讯的英文本:(i)所有海外持有人;(ii)拥有中文姓名╱名称的自然人以外的所有香港持有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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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向香港持有人中所有拥有中文姓名╱名称的自然人发送公司通讯的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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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哪些持有人属香港或海外人士,则由其在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所示的地址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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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根据上文第(3)项所载安排发送公司通讯时,所发送的公司通讯中,必须附载或于显眼处印有中、英文本的函件连同已预付邮费的回条(「函件二」),说明若持有人提出要求,可向其提供另一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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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关公司通讯的中、英文本内容会以可供查索的格式登载于上市发行人的网站上;另外,该公司通讯的中、英文电子版本须按照第十六章的公布规定向本交易所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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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市发行人设立电话热线服务或本交易所所接受的其他等同的公众通讯渠道,让持有人可以查询上市发行人建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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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函件一及函件二均说明,一如上文第(5)及(6)项所述,有关公司通讯的中、英文本内容将登载于上市发行人的网站上,并将设有电话热线服务或提供其他等同的公众通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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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市发行人向持有人分发函件一时,同时发出公告,说明各项建议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