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本《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所载条文规限下,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组织章程的情况下,只要上市发行人采用电子形式,向其证券的有关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关公司通讯,上市发行人就已符合此等《GEM上市规则》中任何要求上市发行人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公司通讯的规定;此外,发行人只要采用电子格式编备的公司通讯,就已符合此等《GEM上市规则》中任何要求上市发行人的公司通讯须采用印刷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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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条下就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9条在上市发行人本身网站登载的公司通讯所准许者外,上市发行人若要采用电子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电子形式这词语包括向持有人发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电子格式的公司通讯),其必须事先收到该持有人明确和正面的书面确认,表示该持有人拟按上市发行人建议的方法和形式收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有关公司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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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
(a) |
若然:
(i) |
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已在股东大会上议决,批准上市发行人可透过在其本身网站登载公司通讯的方式来向股东发送或提供有关资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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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上市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载有相同效果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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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将被视为已同意上市发行人可按此方式向其发送或提供公司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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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条件为:
(i) |
上市发行人已个别向持有人发出要求,请其同意:上市发行人可透过本身网站,来向其发送或提供一般的公司通讯或某一份公司通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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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上市发行人在发出要求之日起计28日内没有收到持有人表示反对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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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若上市发行人发出的要求出现下列情况,持有人不会被视为同意上市发行人按上述方式行事:
(i) |
有关要求并无清楚说明,股东如不回覆有什么后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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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关要求与上市发行人上一次按此《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条规定就相同类别的公司通讯向该股东提出要求的时间比较,时间上相隔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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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上市发行人须通知其拟定的收件人:
(i) |
有关的公司通讯已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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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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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资料登载在网站上的位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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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如何撷取有关的公司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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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公司通讯被视为于下列日期(以较后的日期为准)发出:
(i) |
《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d)条所规定的通知送交之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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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公司通讯首次登载在网站上之日(如在送交上述通知后才将公司通讯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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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引用本《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所载条文而以电子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的上市发行人,必须:
(a) |
给予该等持有人权利,让其随时可在给予上市发行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修改其选择(不论是正面同意或是《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条所述被视为同意的情况)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电子版本的决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讯中载列有关通知上市发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骤,并明确向持有人说明:
(i) |
持有人可随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电子版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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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已经选择(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04A(2A)条被视为已经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的持有人,如因任何理由以致收取或接收有关公司通讯上出现困难,只要提出要求,均可立即获免费发送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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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不影响其证券持有人就此使用任何其他书面通讯形式的权利下,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选择,使其可以电邮方式通知上市发行人,修改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或使用电子形式收取公司通讯的决定,或提出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要求。上市发行人必须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可作此用途的电邮地址。
附注: |
上市发行人负有全部责任去确保任何建议安排均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并确保上市发行人在任何时候均会遵守该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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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市发行人引用本《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所载条文而以在本身网站上登载的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的所有公司通讯,必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6.19条适用于该等公司通讯的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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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上市发行人负有全部责任去确保任何建议安排均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如属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则包括上文第(1)项所述不比香港法例不时对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所订者宽松的标准),并确保上市发行人在任何时候均会遵守该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如属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则包括上文第(1)项所述不比香港法例不时对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所订者宽松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