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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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发行人再次发行的证券,与已上市证券属同一类别,则须在发行前先申请将该等证券上市。除非本交易所已批准该等证券上市,否则发行人不得发行该等证券。
 
(2) 中国发行人不得申请将其任何外资股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非本交易所信纳其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的相对权利受到足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