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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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申请人建议配售的任何证券而言:

(1) 不可向任何获配受人(而非其他人)提供价格上或其他方面的优惠条款或待遇。惟在上市文件中作出充足披露后,就分配证券方面,获配受人可获授予优惠。就本条规定而言,有关配售而须在刊发之上市文件披露之资料必须包括建议获配售股份的现有股东或董事以及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以各人个别名称作识别),载明各自获配售的股份数目及╱或比例。本交易所保留权利拒绝任何该等安排的建议。
 
(2) 一般而言,任何寻求上市的发售证券中,以优惠条款售予新申请人或其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雇员及其家属、或前雇员及其家属(「该等人士」),或为该等人士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基金、公积金或退休金计划(「该等计划」)的部份,不得超过总数10%。除了在分配证券方面之外,不可在价格或其他方面向有关雇员提供任何优惠条款或待遇。关于向此等雇员(毋须识别个别人士)配售股份的任何安排,以及配售股份的数量及╱或比例,须在上市文件中作充份披露。任何优惠条款均须在证券推销前经本交易所批准,而且,本交易所可要求有关的新申请人提供该等人士,及任何该等计划的对象、受益人或成员的详细资料,以及有关该等人士及该等计划的认购结果的详细资料。新申请人必须从获得批准日起,保留该等资料的记录至少12个月,以供本交易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