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C

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予本交易所,以确认:
 
(1) 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及
 
(2) 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