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新申请人或其代理就发行证券的宣传资料,凡未经本交易所审阅及向申请人确认其并无意见,不得在香港刊发。此外,宣传资料必须符合一切法定规定。若本交易所相信申请人或其顾问容许与新申请人的证券上市有关的资料外泄,本交易所一般会押后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就此方面而言,

(1) 若宣传资料的目的为替发行人或其产品或业务进行宣传,而非在推销所发行的证券,则该类宣传资料并不属于有关证券将予发行的宣传资料;
 
(2) 以下文件不在本条规则所述范围,毋须事先提呈以备审核:

(a) 遵照《GEM上市规则》第16.01A条登载在GEM网站的申请版本;
 
(b) 遵照《GEM上市规则》第16.01B条登载在GEM网站的聆讯后资料集;
 
(c) 新申请人登载于GEM网站、表示不应依赖传媒在新申请人登载了申请版本或聆讯后资料集(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关于新申请人的任何报道之任何声明;及
 
(d) 提出发售邀请或建议的文件(或同等讯息),以及包括就证券的发行而订立的协议,或该等协议的初稿或与该等协议有关的文件。因该等协议而产生有关发行、认购、购买或包销证券的责任,须待证券获准上市后才须履行;
 
(3) 凡与新申请人上市建议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或公告,如在上市科就新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上市聆讯前刊发,则必须注明申请人将会向本交易所提出将有关证券上市买卖的申请;及
 
(4) 如与新申请人上市建议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未经本交易所事先审核便于聆讯前发放,本交易所可押后聆讯最多一个月。倘此举导致申请表格过期超过六个月,新申请人需呈交新申请表格及另一笔上市费用(见《GEM上市规则》第12.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