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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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在本交易所买卖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不得再发行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券的证券(不论该类股份或证券是否已上市),也不得订立任何协议而涉及此等股份或证券(不论有关股份或证券的发行会否在发行人证券开始在本交易所买卖日期起计6个月内完成),除非:
(1) |
是根据第十七章的股份期权计划发行股份,而有关股份已获本交易所批准上市; |
(2) |
是行使首次公开招股时一并发行的权证所附的换股权; |
(3) |
是任何资本化发行、削减股本、或股份合并或拆细; |
(4) |
是根据在证券买卖开始前已经订立的协议(此协议的重大条款已于发行人为首次公开招股而刊发的上市文件中披露)发行股份或证券;及 |
(5) | 是根据第九A章成功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上市发行人所发行将于主板买卖的股份或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