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B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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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符合第8.03条),根据第8.02条发出的通函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对于物业权益:估值报告全文;
 
(2)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其资产只有或主要为物业:

(a) 《GEM上市规则》第8.02条规定须进行估值的物业权益的估值报告全文(容许以摘要方式披露者除外);
 
(b) 若估值师厘定物业权益的价值低于《GEM上市规则》第8.02条规定须估值的物业权益总值的5%,则容许以摘要方式披露。有关披露摘要的格式见《GEM上市规则》附录十九。本交易所可按情况接纳发行人改变此摘要格式。载有本规则规定资料的估值师报告须提供予公众查阅;及

附注: 披露摘要的格式可按发行人的情况修改。发行人须提供投资者作出知情决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c) 没有在估值报告内涵盖的物业权益的概览,包括有关数目及概约面积范围、用途、持有方法及所在位置的概述。概览可加入自行估值并于通函中另作披露的物业权益;
 
(3) 对于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其资产只有或主要为物业:物业权益概览,包括有关数目及概约面积范围、用途、持有方法及所在位置的概述;及
 
(4) 《GEM上市规则》第8.36条规定的一般资料(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