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9年03月01日 至 2021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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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会计师报告时,如申报会计师认为,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作出调整(如有的话)是适当的,则须作出调整,并在报告内申明已作出一切必要的调整,或(如属适用)申明毋须作出调整。一旦作出调整,则申报会计师必须发出一份书面声明(即帐目调整表)以供公众查阅;而该份调整表必须由申报会计师签署(参阅《GEM上市规则》附录一A部第52段及B部第42段)。

附注 : 当上市申请人寻求两地同时上市,并遭该司法地区的规例限制作出调整(该调整会根据《GEM上市规则》第7.18条作出),上市申请人须提供额外资料以显示有关调整(如有)的细节及该等调整对业绩及净资产及负债的影响,犹如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投资通函呈报准则》第200号「投资通函内就过往财务资料出具之会计师报告」(HKSIR 200)编制会计师报告时须作出此等调整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