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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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易必守标准」而言:
(1) |
除《GEM上市规则》第5.52(4)条所载的情况外,「交易」或「买卖」包括:不论是否涉及代价,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发行人的证券或任何实体(其唯一或大部分资产均是该发行人证券)的证券、或提供或同意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作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证券产生任何其他证券权益,以及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期权(不论是认购或认沽或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发行人或上述实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益;而动词「交易」或「买卖」亦应作相应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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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益人」包括任何全权信托的全权对象(而董事是知悉有关安排),以及任何非全权信托的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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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券」指上市证券、可转换或交换成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如主板《上市规则》第15A章所述,以发行人的上市证券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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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尽管《GEM上市规则》第5.52(1)条对「交易」或「买卖」已有所界定,下列「交易」或「买卖」并不受「交易必守标准」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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