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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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计师报告一般须由具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可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资格的执业会计师编制。该等执业会计师亦须独立于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有关公司,而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有关独立性的规定所要求的程度,但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收购海外公司而刊发通函,本交易所或会接纳由未取得上述资格但为本交易所接纳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会计师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须拥有国际名声及称誉,并须为一个获认可的会计师团体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