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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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规则》第3.10条所述的制裁可向下列任何一方施加或发出:
就本规则而言,「专业顾问」包括任何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物业估值师或由发行人聘任以就GEM上市规则所管辖事宜而提供专业意见的任何其他人士,但不包括保荐人或合规顾问。
(a)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
(b)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该董事的任何替任董事; |
(c)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的任何成员; |
(d) |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主要股东; |
(e) |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高持股量股东; |
(f)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专业顾问; |
(g) |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授权代表; |
(h) |
中国发行人的监事会;及 |
(i) | (于有担保的债务证券发行时)发行人的担保人。 |
就本规则而言,「专业顾问」包括任何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物业估值师或由发行人聘任以就GEM上市规则所管辖事宜而提供专业意见的任何其他人士,但不包括保荐人或合规顾问。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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