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交易所在行使《上市规则》第
6.07条的权力前,必须先行给予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第
2B.07(6)条规定提起聆讯的机会。在任何涉及根据《上市规则》第
6.07条所作指令的聆讯上,反对其证券复牌的发行人有责任令本交易所确信将其证券继续短暂停牌或停牌是适当的。
附注: |
(1) |
本交易所有责任就所有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交易市场;除遇有特殊情况外,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应该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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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交易所认为,若短暂停牌或停牌超过完全必要的时间,则会使市场不能被合理地使用,妨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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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阅《第11项应用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