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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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财政年度,发行人的公司秘书须参加不少于15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

注: 在以下期间为发行人公司秘书的人士:

(1) 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必须由2012年1月1日 起或以后的财政年度遵守《上市规则》第3.29条;
 
(2) 在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内:必须由2013年1月1日起或以后的财政年度遵守《上市规则》第3.29条;
 
(3) 在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内:必须由2015年1月1日起或以后的财政年度遵守《上市规则》第3.29条;及
 
(4) 在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必须由2017年1月1日起或以后的财政年度遵守《上市规则》第3.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