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倘若上市上诉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与覆核的结果有重大的利益关系(因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会董事以及(如适用)本交易所董事会董事的身份而存在的利益关系除外),或未能出席聆听覆核,则能够出席者应委任一名替代委员以聆听该项覆核,而一俟上市上诉委员会就有关事宜作出决定或该委员请辞后(以较早者为准),该名人士即不再为委员。该获委任的替代委员必须是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会董事,但不得为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