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
中国地利集团——上市覆核委员会 | |||||||||||||
上市委员会2024年5月17日发信通知中国地利集团(该公司)将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其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2024年7月17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 |||||||||||||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截至聆讯当日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 |||||||||||||
1. | 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其股份自2008年10月22日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及管理以及农产品销售。 | ||||||||||||
2. | 戴永革先生及其配偶张兴梅女士从该公司上市起担任董事,直至2018年9月及12月二人先后辞任。他们的儿子戴彬先生自2014年6月起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戴永革先生、张女士及戴彬先生合共持有该公司的62%股份。 | ||||||||||||
3. | 2018年6月,该公司订立协议收购若干持有物业及资产的公司以于中国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购)。卖方由张女士全资拥有(卖方)。收购这些公司(所收购附属公司)一事于2020年8月完成。 | ||||||||||||
4. | 2022年10月28日,该公司的股份暂停买卖,以待发布内幕消息,内容有关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就声称由所收购附属公司担保的两笔银行贷款(有关担保)提出的两宗诉讼申索,涉及金额共约人民币12亿元。相关贷款是由戴永革先生所拥有或与其有关的公司提取,而有关担保是于2019年11月(即收购事项签订后但完成前)作出。该公司怀疑可能还有其他更大额的担保安排。 | ||||||||||||
5. | 随后,该公司董事会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引致有关担保的事项。独立调查委员会委任致同谘询服务有限公司(致同)对该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包括所收购附属公司)进行调查及内部监控审查(该调查)。 | ||||||||||||
6. | 2023年3月,该公司未能刊发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业绩,因为(其中包括)该调查未有定案、发现有尚未解决的事项,包括来自一家由戴永革先生于2019年8月收购的关联公司的人民币12亿元欠款能否收回尚不确定,以及该公司物业的账面值重新评估及减值评估。自此,该公司再无发布其后的财务业绩(尚未公布的业绩)。 | ||||||||||||
7. | 2024年3月,该公司的唯一一名女董事秦湘女士辞任执行董事后,该公司的董事会全是男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13.92条。 | ||||||||||||
8. | 随着该公司股份暂停买卖,联交所订出以下的复牌指引,该公司须于2024年4月27日复牌期限或之前一一符合方可复牌,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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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3年8月14日,致同就该调查刊发报告,当中致同表示其无法取得有关该收购的部分纪录及与有份安排担保的相关人士面谈。报告显示,收购进行之前已就所收购附属公司进行尽职审查。于调查期间,戴永革先生、张女士及戴彬先生否认有参与担保之事。报告中致同没有提及发现其他担保,但似乎致同并没有要求盛京银行确认是否尚有其他担保。 | ||||||||||||
10. | 2023年12月29日,该公司宣布银行存款人民币6.12亿元已被冻结,其中人民币6,100万元与盛京银行的申索有关,其余人民币5.51亿元则似是根据其他中国法律程序被冻结。 | ||||||||||||
11. | 2024年1月9日,该公司宣布,所收购附属公司进一步就盛京银行2019年12月(即收购事项签订后但完成前)向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两笔银行贷款所产生的担保(进一步担保)而被提出多两项诉讼申索,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35亿元。戴永革先生及其控制的公司为有关诉讼的被告。 | ||||||||||||
12. | 2024年1月26日,该公司宣布将对进一步担保及该公司承担的潜在进一步担保责任范围进行再进一步的法证调查(进一步调查)。 | ||||||||||||
13. | 2024年4月12日,该公司公布内部监控审查的主要结果,并表示已实施致同建议的所有补救措施。尽管该公司的董事会认为所实施的补救措施和该公司现行的内部监控已很充分,该公告中独立调查委员会并未就内部监控审查是否足够和充分发表意见。 | ||||||||||||
14. | 2024年4月,该公司对下述人士提起法律程序:(i) 收购的卖方(卖方申索);及(ii) 盛京银行(银行申索)。根据卖方申索,该公司就卖方违约或失实陈述而申索损失及损害赔偿。根据银行申索,该公司就盛京银行疏忽而申索损害赔偿,声称盛京银行未能妥善登记(其中包括)有关担保及进一步担保而导致该公司完成收购过程中并无注意这些责任。 | ||||||||||||
15. | 补救期于2024年4月27日届满,上市委员会于2024年5月17日决定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2024年5月27日,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 ||||||||||||
适用《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 |||||||||||||
16.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的控制人,有法定责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原则而行事,并确保一旦公众利益与其自身利益有冲突时,优先照顾公众利益。1其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唯一获授权在香港营办证券市场的实体。联交所为其主板及GEM上市发行人的前线监管机构,并为可修订主板或GEM上市规则的正式决策机构,惟任何修订均须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批准。 | ||||||||||||
17. | 联交所已将其与上市有关的权力转授予上市委员会。2上市委员会为独立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作出影响上市发行人及保荐人的决定(例如批准上市或取消上市地位,及厘定发行人可有违反主板或GEM上市规则并对违规行为作处分)以及向联交所提供意见。上市委员会又将其多项职能转授予联交所上市科,其中包括由上市科处理新上市申请及监察上市发行人可有持续遵守其于主板或GEM上市规则下的责任。上市覆核委员会是覆核上市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独立覆核机关。 | ||||||||||||
除牌架构 | |||||||||||||
18. | 《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 ||||||||||||
19. |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 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指引。正如GL95-18所述,停牌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发行人除牌。 | ||||||||||||
20. | 其中,GL95-18第12段确认,「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 ||||||||||||
21. | GL95-18第22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上市委员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延长补救期:「(a) 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b) 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 ||||||||||||
22. | GL95-18第23段列明(其中包括),在评估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支持延长补救期时,上市委员会须考虑以下因素:发行人是否有于补救期内采取足够及迅速的行动去实现符合复牌指引;是否足够肯定发行人能于所寻求的延长补救期内符合复牌指引;以及是否只寻求将补救期延长一段短时间。 | ||||||||||||
23. | GL95-18第25及26段确定(其中包括),发行人可因受2019 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而延长补救期的条件如下:(i) 如果发行人未能在补救期内符合复牌指引及重新符合《上市规则》是由2019 冠状病毒病疫情直接引致,而(ii) 如发行人未能在复牌期限前符合所有复牌条件/指引至少有部份原因是与2019 冠状病毒病无关,则发行人不被视为能证明第(i)项所述的说法成立。 | ||||||||||||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 |||||||||||||
24. | 基于该公司未能在18个月限期内证明其符合复牌指引,上市委员会2024年5月17日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并裁定(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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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此个案不可获延长补救期,因为(其中包括)有许多条件尚未符合,该公司未有大致实施足以确定可令其复牌的步骤以期符合复牌指引,且该公司的个案并无特殊情况。 | ||||||||||||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 |||||||||||||
该公司的陈述 | |||||||||||||
26. | 该公司表示其已大致符合复牌指引的条件,因此应获准将补救期延长六个月至2024年10月26日,以完成未完成的步骤。至于其符合复牌指引的最新情况,该公司解释如下。 | ||||||||||||
27. | 就复牌指引2而言,该公司解释,盛京银行于2024年1月根据进一步担保提出申索后,才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这意味着该公司及致同并没有太多时间完成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指,于聆讯时,致同已接近完成进一步调查,而根据致同的调查结果,除担保及进一步担保外,并无发现有任何其他担保。 | ||||||||||||
28. | 就复牌指引3而言,该公司确认进一步调查并无发现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现有管理层有诚信问题。该公司解释,就尚未完成的步骤而言,其计划于聆讯后尽快提交进一步调查的报告,以供独立调查委员会批准及董事会发布。进一步调查报告一经发布,该公司有信心这能够证明其已符合复牌指引2及复牌指引3。 | ||||||||||||
29. | 就复牌指引1而言,该公司于聆讯上解释,其核数师一直关注有关担保及进一步担保可能产生高达人民币50亿元的潜在责任。至于完成审核工作的步骤,该公司表示进一步调查的报告需要先敲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才可提供予核数师。之后需要与盛京银行完成磋商,以便该公司向核数师提供和解确认书,以消除他们对该公司法律责任的疑虑。 | ||||||||||||
30. | 就完成审核工作的时间表而言,该公司解释,核数师的法证、风险及审核团队一同工作,尽管该公司一直与核数师保持紧密联系,但核数师始终无法确定何时才可确实完成审核工作及落实经审核财务业绩。 | ||||||||||||
31. | 就与盛京银行进行中的磋商而言,该公司解释磋商有进展,希望在协定和解的措辞(盛京银行目前正进行内部审阅)后尽快取得盛京银行对和解条款的确认。于聆讯上,该公司承认,其进行和解磋商过程中向戴永革先生施压,要其抵押名下财产或直接向盛京银行付款,以清偿由有关担保及进一步担保两者所担保贷款中未偿还的款项。根据该公司,要盛京银行同意与该公司确认和解并解除该公司于有关担保及进一步担保下的责任,这是必要步骤。 | ||||||||||||
32. | 根据该公司,戴永革先生与盛京银行就清偿贷款╱担保及进一步担保下未偿还款项的安排尚未协定。该公司确认,盛京银行的员工已同意一般条件,现在要做的是取得盛京银行的高层及相关政府机构签署作实。该公司表示,落实和解及取得盛京银行的所需确认要多少时间尚不确定,但预计磋商将很快会有进展。 | ||||||||||||
33. | 于聆讯上,该公司自称并不接纳有关担保及进一步担保产生的责任,因此已对卖方采取法律行动。该公司承认,卖方由张女士拥有,而张女士与戴永革先生拥有该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该公司解释,于收购之前,张女士并无参与卖方及所收购附属公司的管理,但有向戴永革先生发出授权书。 | ||||||||||||
34. | 就复牌指引4而言,该公司表示,致同的报告并无发现任何未解决的内部监控问题。就复牌指引5而言,该公司自称已物色到人选,但承认于聆讯时仍未委任。该公司指其并不确定在符合复牌指引5一事上,到底应该重新委任一名与戴永革先生有关系的前董事,还是应物色该公司以外的人士加入董事会。该公司表示其一直符合复牌指引6。 | ||||||||||||
35. | 就要求延长补救期而言,该公司表示,尽管相关贷款自2020年起便逾期,其到了盛京银行2024年1月根据进一步担保展开申索时方知悉有进一步担保。因此,该公司辩称该事件及联交所其后要求该公司透过致同进行进一步调查并非该公司所能控制。该公司亦表示也有可能是盛京银行没有在中国的中央银行机构为进一步担保作妥善登记,才致令要确认进一步担保及确认该公司的责任变得更为复杂。 | ||||||||||||
36. | 就时间安排而言,该公司于聆讯上解释,2022年,为符合复牌指引而实施的措施已先受疫情影响。到2023年,据该公司称,盛京银行管理层有变令其难以联络该银行。及至2024年,该公司才终取得进展。该公司解释,自2024年1月起,致同已加快进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承认与盛京银行的和解尚未完成,而这是该公司核数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条件。尽管如此,该公司仍预期很快便可以达成和解,届时核数师颇肯定能在该公司要求延长的补救期内进行及完成审核工作。该公司指其已与另一家核数师行联系,以防现有的核数师没有足够人手在紧迫的时间内完成未完成的审核工作。 | ||||||||||||
上市科的陈述 | |||||||||||||
37. |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未能及时符合复牌指引,并就复牌指引的相关条件指出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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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至于该公司申请延长补救期,上市科表示,适用的指引信(GL95-18)没有订定在该公司这样的情况下可延长补救期:由于该公司并无证明其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故此其情况并没有GL95-18第22段所设想的特殊情况。 | ||||||||||||
39. | 对于该公司指盛京银行在临近补救期届满前决定就进一步担保展开法律程序以致上市科作出进一步查询是超出该公司控制范围,上市科并不同意。由于进一步担保与有关担保相似,两者都是与同一银行(盛京银行)订立,上市科直指该公司或致同于调查期间就应采取足够措施,就有关担保向盛京银行作出查询及磋商,以确认与盛京银行(或其他)之间不存在其他责任或担保,没有适当和及时地这样做绝非该公司所不能控制。 | ||||||||||||
40. | 就GL95-18第23段而言,上市科表示,由于该公司个案中并无特殊情况导致其无法符合复牌指引,所以该段同样不适用于该公司的个案。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始终无法解释为何过了那么久,其依然无法推进审核工作并解决核数师提出的审核问题,以致仍不符合复牌指引1。就复牌指引2而言,上市科指该公司仍无法解释为何未有及早发现进一步担保,尤其是致同似乎并无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盛京银行核实调查期间是否还有其他未履行担保——根据上市科,到底该公司有否适当地进行调查仍是疑问。最后,上市科亦指出,该公司还有许多实质性步骤尚未完成,能否完成仍不确定(包括与盛京银行进行中的和解),故无法确定复牌指引的所有余下条件能否在该公司要求的延长期限内达成。 | ||||||||||||
41. | 上市科表示应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因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符合复牌指引,且该公司个案中并无可延长补救期的余地。 |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 |||||||||||||
42. |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未有在复牌期限2024年4月27日之前复牌,而事实上直至聆讯时(补救期届满近三个月后),该公司仍未复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联交所已可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43. |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于聆讯时该公司无疑仍未能符合复牌指引。因此,于考虑该公司申请将补救期延长六个月至2024年10月26日时,上市覆核委员会需要考虑是否有足够理据支持该公司延长补救期。 | ||||||||||||
44. | GL95-18第22段订明,为了确保除牌架构的认受性,并防止除牌程序有不必要的延误,上市覆核委员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延长补救期,例如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一般为程序性问题)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 | ||||||||||||
45. | 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现行除牌制度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从而令市场对除牌程序有更大的确定性。现行除牌制度的机制是要确保可适时将长时间停牌发行人除牌,而不论发行人有否采取合理行动达到复牌。 | ||||||||||||
46. | 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就复牌指引1而言,尚未公布的业绩仍未刊发,再进而指出,要完成所需的审计工作,核数师须肯定该公司因担保及进一步担保而产生的潜在责任,以及盛京银行并无其他未履行的担保。要向核数师证明并无产生那样的责任,该公司将须完成与盛京银行的磋商并获解除责任。 | ||||||||||||
47. | 尽管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自称与盛京银行的磋商已有所进展,但根据该公司,能否确认和解及解除责任仍取决于(i) 戴永革先生与盛京银行达成协议,通过支付或抵押财产╱资产来清偿未偿还款项;及(ii) 盛京银行管理层及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准。上市覆核委员会指,这些重大步骤能否及何时可以完成仍不明确。此外,即使这些步骤可于合理时间内完成,该公司仍须完成审核工作。 | ||||||||||||
48.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的核数师始终无法保证其将能够在该公司要求的时限内(即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尽管该公司自称亦曾接触其他核数师,但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更换核数师也不能肯定审核工作可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关注该公司是否及何时能够符合复牌指引1。 | ||||||||||||
49.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尚未发布进一步调查的报告。虽然该公司在聆讯上表示该报告已在定稿中,且已全面调查所有问题,但上市覆核委员会及上市科均未接获有关资料作审阅以确定有关情况。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于聆讯时,该公司未能证明其符合复牌指引2。 | ||||||||||||
50. | 就复牌指引3及复牌指引4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于聆讯上提到,进一步调查的初步结果并无引起有关管理层诚信及该公司实施的内部监控的任何进一步问题。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没有进一步调查的最终报告,便无法断定该公司已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符合复牌指引3及复牌指引4。 | ||||||||||||
51. | 就复牌指引5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指,秦湘女士辞任(而令该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92条)已过了约四个月,但该公司仍未能重新符合该条。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表示其已物色到人选,但这些人选尚未获委任,且尚不清楚何时会委任。 | ||||||||||||
52. | 为完整起见,由于复牌指引的其他条件仍未达成,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并无符合复牌指引6。 | ||||||||||||
53. | 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鉴于许多条件都仍未大致符合,该公司远未及可以符合复牌指引,因此这个案不属于GL95-18第22段的范围(即发行人已大致完成所有步骤以期符合复牌指引,仅需要略为延长补救期)。在此个案中,该公司承认有许多步骤仍未完成,需延长补救期六个月,而根据适用的除牌政策,这延长期限并不短。 | ||||||||||||
54. | 此外,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未完成的步骤仅属程序性的步骤,因为该公司将须首先与盛京银行完成磋商以获解除责任,但条件为戴永革先生向盛京银行清偿由有关担保及进一步担保所担保的大量未偿还资金,然后再待该公司的核数师进行审核工作,而何时能完成尚未确定,亦不清楚经审核结果(一旦落实)会否附带审计修订意见。最后,于聆讯时,致同的进一步调查报告尚未发布,且尚不清楚这会否引起进一步问题。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这些余下步骤均很重要,但于聆讯时全都尚未完成。因此,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22段的范围。 | ||||||||||||
55. | 为免生疑问,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盛京银行在2024年1月才根据进一步担保对该公司提出申索是令该公司对符合复牌指引没有掌控能力的原因。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调查集中于确定在发现初步有关担保后是否还有其他的担保。即使进一步担保真的未获妥善登记,但仍不清楚何以致同或该公司与盛京银行进行和解谈判也无法早一点发现有关的进一步担保,或比较及时地促使就盛京银行对该公司的所有申索达成和解。 | ||||||||||||
56. | 最后,有关担保及进一步担保所担保的贷款被提取的时间,乃所收购附属公司是由张女士拥有的卖方所控制时,而收取贷款的是与戴永革先生有关联的公司。他们二人同属该公司大股东之一,亦为该公司现任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戴彬先生的父母。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及时采取足够步骤发现有关担保及进一步担保、鼓励透过戴永革先生清偿拖欠盛京银行的未偿还款项及与盛京银行协商解除责任,上市覆核委员会不认为这是该公司不能控制的情况。 | ||||||||||||
57. | 于考虑是否行使酌情权延长补救期时,上市覆核委员会留意到,根据GL95-18第23段,委员会并不受GL95-18第22段所述限制,还可以考虑多项因素,例如整个补救期内该公司是否已采取足够行动及迅速采取行动,以采取步骤以期符合所有复牌条件,或该公司是否已充分确实证明其能够于所要求的延期(应属短期)内符合复牌指引。 | ||||||||||||
58. | 在本个案中,如上文所述,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并未证明其已及时采取措施去评估有关担保及进一步担保的影响并寻求盛京银行解除担保。此外,该公司未能及时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第13.92条,因为尽管经过了一段时间,且该公司声言已物色到相关人选,但尚未作出委任。鉴于还有这许多步骤(其中大部分属实质性步骤)尚未完成,该公司可否于短期内甚或聆讯后三个月内(即该公司要求延长六个月的一部分)符合仍属未知之数,因为(其中包括)尚不清楚盛京银行会否同意解除该公司的责任,即使同意,该公司亦已承认核数师无法确认何时才可完成审核工作。 | ||||||||||||
59. | 在这个个案中,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对疫情影响的提述,GL95-18第25及26段所载的因疫情而延长补救期的范围很窄,该公司必须能确定其无法符合复牌指引乃由于疫情直接导致,而非至少有部分是其他原因。鉴于新冠疫情对中国商业营运造成影响的时间已过了许久,加上该公司延迟还有其他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并未能证明要非疫情影响其便可符合复牌指引。 | ||||||||||||
60. | 基于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此个案并无充分理据根据GL95-18第22、23、25或26段又或其他规定行使酌情权延长补救期。 | ||||||||||||
决定 | |||||||||||||
61. | 基于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 | ||||||||||||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
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3(2)条。
2. 根据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3年1月28日订立的《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及于2018年3月9日订立的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