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2 委任、重选和罢免 守则条文 › 原则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03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新董事的委任程序应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另发行人应设定有秩序的董事继任计划。所有董事均应每隔若干时距即重新选举。发行人必须就任何董事辞任或遭罢免解释原因。 ‹ B.2 委任、重选和罢免 守则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