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部 杂项条文 18.认可交易所暂停交易等须通知证监会 › 17.对第2 及3 部各项规定作出宽免 证监会如认为— (a) 某申请人或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不能遵从第2 及3 部的任何规定,或要该申请人或发行人遵从该规定是不合理或过份沉重的负担; (b) 第2 及3 部的任何规定与某申请人或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情况无关;或 (c) 遵从第2 及3 部的任何规定会损害某申请人或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商业利益,或损害该申请人或发行人的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 则可藉给予该申请人或发行人及某认可交易所的通知,在证监会认为适合施加的合理条件规限下,对该规定作出修改或宽免。 ‹ 第五部 杂项条文 18.认可交易所暂停交易等须通知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