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停止聘用认可股份登记员等时须暂停交易

(1) 如—

(a) 某法团的证券已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而
 
(b) 该法团停止作为认可股份登记员,或停止聘用认可股份登记员作为其股份登记员,
 
则有关的认可交易所须给予该法团通知,指出除非在该通知指明的日期(该日期为该认可交易所首次获悉停止一事的日期后的3个月)或自该通知的日期起计的21日(两者以较迟者为准)前,该法团成为认可股份登记员或聘用一名认可股份登记员作为其股份登记员,该认可交易所有意暂停该法团的证券的交易。
 
(2) 如该法团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给予的通知所述明的规定,该认可交易所须暂停该法团的证券的交易。
 
(3) 如证监会认为某认可交易所没有或忽略于合理时间内,根据第(1)款将通知给予已停止作为认可股份登记员或停止聘用认可股份登记员作为其股份登记员的法团,则证监会可规定该认可交易所根据该款将通知给予该法团,而该认可交易所须立即遵从该项规定。
 
(4) 当根据第(2)款暂停任何法团的证券的交易的认可交易所信纳该法团已成为认可股份登记员,或已聘用一名认可股份登记员作为其股份登记员,则该认可交易所须准许该证券恢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