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董事应在年报内讨论及分析集团表现的独立叙述内,阐明发行人对长远产生或保留价值的基础(业务模式)及实现发行人所立目标的策略。

注: 发行人应有其企业策略及长远的业务模式。长远的财务表现而非短期收益才是一项企业管治的目的。发行人董事会不应承受不当风险,为求短期收益而损及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