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部: 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权益

证券类别:集体投资计划权益

发行人类别:在任何地方注册或成立的获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以下是上市协议的内文,以黑体字印出,(如果适用)每段后辅以斜体字刊印的附注,解释内文及其应用。

本协议由.........................................................................(「立约人」)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订立。根据本协议,立约人向本交易所保证,定会谒诚完全履行下列各项条款(每项条款得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不时所载录的有关附注理解及诠释,并受该等附注所规限)。

释义
 
1.
在本协议内,附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外,任何词汇如在交易所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即具有交易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意义。

遵照证监会的认可条件
 
遵照证监会的认可条件
 
2.
立约人现个别保证在其本身权力范围内,将各自促使立约人及...............................................................................(「计划」)

(1) 完全遵照证监会就计划厘订的认可条件及证监会就集体投资计划发出的守则及指引内适用于立约各方的条文(统称「认可条件」)。立约人如拟向监察委员会申请豁免遵照认可条件的任何条文,须立即将有关详情通知本交易所。立约人并承诺在未向本交易所作出上述通知之前,不会就该项豁免采取任何行动(或停止采取任何行动);及
 
(2) 会遵守不时生效的本交易所上市规则。
3.
立约人现进一步保证,任何须按认可条件送交证监会刊载的文件,亦将同时送交本交易所。为了本条文的应用,任何由交易所网站刊载的文件,将会被视作是遵照本协议所定向本交易所提交及刊载的文件。

公开资料
 
4.
如发生下列事项,计划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

(1) 证监会取消对计划认可的任何通知;
 
(2) 有意修订或结束计划;及
 
(3) 权益持有人评估计划的状况及买卖计划权益时避免出现造假市的情况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4.1 本协议内凡提及通知本交易所,均指将有关资料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及附于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应用指引颁布的方法,向本交易所递交。
 
4A.
(1) 在第4(A)(5)段的规限下,以及除《上市规则》其他部分所载的特定规定外,并在不影响有关的特定规定的情况下,凡上市发行人因为第4A(2)段所述的任何事件或与此有关而令其于计划中的单位数目出现变动时,上市发行人须在不迟于有关事件发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报表,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上; 所呈交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和内容作出。
 
(2) 第4A(1)段所述的事件如下:

(a) 下列任何一项:

(i) 配售;
 
(ii) 代价发行;
 
(iii) 公开招股;
 
(iv) 供股;
 
(v) 红股发行;
 
(vi) 以股代息;
 
(vii) 购回单位;
 
(viii) 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自行根据单位期权计划行使期权;
 
(ix) 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自行非根据单位期权计划行使期权;
 
(x) 不属于第4A(2)(a)(i)至(ix)段或第4A(2)(b)段所述的任何类别的计划单位数目变动;及
 
(b) 在符合第4A(3)段所述的规限下,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i) 根据单位期权计划行使期权(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自行行使除外);
 
(ii) 并非根据单位期权计划、亦并非由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自行行使期权;
 
(iii) 行使权证;
 
(iv) 转换可换股证券;或
 
(v) 赎回单位。
 
(3) 第4A(2)(b)段所述的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产生的披露责任:

(a) 有关事件令计划的单位数目出现5%或5%以上的变动,而且不论是该事件本身单独的影响,或是连同该段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所一并合计的影响;后者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是指发行人自上一次根据第4B段刊发月报表后或上一次根据本第4A段刊发报表(以较后者为准)以后所发生的事件;或
 
(b) 发生了一项第4A(2)(a)段所述事件,而之前有关的第4A(2)(b)段所述事件并未有在按第4B段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第4A段刊发的报表内披露。
 
(4) 就第4A(3)段而言,在计算计划的单位数目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以计划单位数目在发生其最早一项的相关事项前的数目;该最早一项相关事项并未有在按第4B段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第4A段刊发的报表内披露的。
 
(5) 此第4A段只适用于属于根据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第二十章上市并获证监会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但不包括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4B.
计划须在不迟于每个历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月报表,以供登载在本交易所的网站上,内容涉及该计划单位、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但不论上一份月报表提供的资料是否有任何变动亦须呈交);月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月报表内容其中包括计划单位在该段期间结束时的数目。

报告及账目
 
5.
【于2003年9月1日取消】上市文件

上巿文件
 
6.
立约人须在其本身权力范围内,确保除非本交易所已确认其并无进一步的意见,否则不会刊发任何有关发售或认购计划权益的上市文件。

投资政策
 
7.
立约人承诺在其本身权力范围内,促使发售计划权益的上市文件所载的计划投资政策,自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后三年内将继续采用,除非已获证监会另外豁免或批准。

通告文件、通告及其他文件
文件的存档
 
8.
【于2003年9月1日取消】
 
8A.
计划现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2)及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以及所需数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计划承诺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文件的送交
 
9.
计划须应本交易所的要求,按要求的文件数目提供计划权益持有人各项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有关副本须于决议案获通过后十五天内送交)。
 
9A.
(1) 计划须将下列文件,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送交本交易所以安排登载:

(a) 上述第3段所指的文件;及
 
(b) 财务报告及其他向计划权益持有人刊发的文件。
 
第2.07C条适用于所有此等文件以及任何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计划可能须不时刊登的其他文件。
 
(2) 就本第9A段而言,第2.07C条指的「股东」须解释作「计划权益持有人」。

一般资料
 
未赎回的计划权益
 
10.
在本交易所提出要求时,计划须将未赎回的不记名或记名计划权益(以单位或其他形式作单位)数目通知本交易所。
 
对查询的回应
 
11.
如本交易所就计划上市权益价格或成交量的不寻常波动向立约人查询,或就任何其他问题向立约人查询,立约人须尽速回应,并提供其可得的有关资料,或(如属适用)发表一项声明,表示其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或发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计划上市权益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波动。对于本交易所的其他查询,立约人亦须尽速回应。

修改
 
12.
(1) 本交易所如认为按情况有此需要,得有权要求立约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立约人实施附加规定。然而,本交易所在向立约人实施该等规定(该等附加规定一般不会向上市计划实施)前,须先让立约人表达意见。
 
(2) 本交易所在征得监察委员会的同意后,一般有权修订本协议的条款及有关附注。立约人须同意遵守该等修订条款,并同意在应要求的情况下以确认形式签订经修订的新上市协议。

法例
 
13. 本协议受香港法例管辖,并须按香港法例诠释;立约人愿受香港法院的司法权管辖。

本协议于20   年   月   日订立,并由协议双方签署如下,以照信守。





                                                                         
  ....................................................
承〔每名立约人〕董事会(或同等职能的机关)于
 
  .................年 ..............月 ..............日
  决议授权,认可代表〔      〕签署
 



..........................................................
  本交易所代表签署
                              
附注: 立约人通常为(1)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及(2)受托人或保管人或同等职能人士。如计划是注册成立的实体,立约人亦须包括在计划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