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其股本从未上市的发行人寻求将其股本证券上市
有关发行人、其顾问及上市文件的一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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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行人的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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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刊载下列声明:
「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附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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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的主要银行、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任何其他银团成员、授权代表、律师、股票过户登记处及受托人(如有),及这次发行的律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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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
已经或应该向保荐人支付的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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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
已经或应该向所有银团成员支付的总费用(以认购及/或配售部分的建议集资总额的某个百分率列示)及已经或应该向所有银团成员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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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数师的名称、地址及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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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行人的注册或成立日期及所在国家,以及发行人注册或成立的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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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发行人并非在香港注册或成立,其总办事处地址、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如有)、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的香港营业地址,以及发行人授权代其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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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司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中有关下列事项的条文或此等条文的充分摘要:
(1) |
董事可就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议、安排或合约投票的有关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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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董事可(在并无独立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就其本身或董事会内任何成员的酬金(包括退休金或其他利益)投票的有关权力,以及有关董事酬金的其他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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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董事会可行使的借款权力及该项借款权力如何可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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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某个年龄限制下董事告退或毋须告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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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董事的资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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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股本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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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收取股息权利开始失效的时限,以及当该项失效规定实施时谁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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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证券转让的安排,以及(如属许可)对有关证券自由转让作出的任何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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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发行人的证券的所有权所作出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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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 |
任何发起人的姓名。如发起人为一家公司,本交易所规定须说明其已发行股本的数额、股本中缴足股款的股份数目、注册成立日期、董事姓名、银行及核数师名称,以及本交易所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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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已支付、已分配、已给予、拟支付、拟分配或拟给予发起人的任何现金、证券或其他利益,以及支付有关款项、分配有关证券或给予有关其他利益所换取的代价的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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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上市文件载有一项看来是由一名专家作出的陈述,则须说明:
(1) |
该名专家的资格及其是否持有有关集团内成员公司的股权,或是否拥有可以认购或提名其他人士认购有关集团内成员公司的证券的权利(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予行使);如是,则详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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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名专家已给予书面同意,同意发出一份载有一项在形式和文意上一如所载的陈述的上市文件,并且未有撤回其书面同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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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名专家作出陈述的日期,以及该项陈述是否由该名专家作出以供上市文件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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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属适用,若无刊载关于已提出遗产税赔偿保证的声明,则须说明董事会已获悉,有关集团内成员公司不大可能需要负担重大的遗产税责任。(本交易所可要求以持续担保支持该等赔偿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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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下列事项的资料: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而在该证券交易所况,发行人任何部份的股本或债务证券已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或建议寻求在其上市或买卖;发行人现在或将会作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在上述每家交易所及该等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及结算安排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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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关放弃或同意放弃日后派发的股息的任何安排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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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就发行或出售有关集团内成员公司的任何股本而给予任何佣金、折扣、经纪佣金或其他特别条件的有关详情,以及收取任何该等款项或利益的董事或候任董事、发起人或专家的姓名(如载于上市文件者),以及他们收取该等款项或利益的数额或比率;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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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A. |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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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求上市的证券的资料,以及其发行及分销的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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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 |
关于已向或将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证券上市及买卖的声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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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已作出促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一切所需安排的声明;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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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 |
发行的性质及数量,包括已予或将予设定及╱或发行的证券数目,以及寻求上市证券的有关详情,包括有关该等证券所附条款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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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列与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及分销(公开或非公开)条款及条件有关的资料(该项发行或分销与上市文件的刊发一并进行或已于上市文件刊发前12个月内进行):
(a) |
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总额及(如属适用)按类别发售的证券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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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配售是在香港市场及香港以外市场同时进行,并且就某些该等市场已预留或正预留一批证券,则须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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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每张证券的发行价或发售价,并说明每张证券的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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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按发行或发售价付款的方法,尤其有关未缴足股款证券的清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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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及认购权是否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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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于上市文件刊发后发行或发售证券接受认购申请期间、认购申请开始登记的日期及时间,以及收款银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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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交付证券的方法及时限,并说明是否会发出临时所有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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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为发行人包销证券的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概况;如非包销全部证券,则说明未予包销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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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有关包销协议内可能影响包销商在开始发行后根据协议须履行责任的任何条款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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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如属发售现有证券,须指明证券出售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概况,或如出售人超过10名,则指明其中10名主要出售人的有关详情,并说明其他出售人的数目;及发行人的任何董事在是次发售现有证券中实益拥有任何证券的详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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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按《上市规则》第12.08条的规定,预期将公布公开售股的结果及分配基准的日期或大约日期,以及预期刊登公告的报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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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发行人或出售股份的股东已授予超额配发权,或根据建议就发售股份实行价格稳定措施:
(a) |
确认有关的价格稳定措施将按照香港有关稳定措施的既有法例、规则及规定而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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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实行价格稳定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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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超额配发权涉及的股数、价格,以及根据超额配发权发行或出售股份的条款,是否与主要发售股份的条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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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是否有任何其他条款,例如有关配发权的期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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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授予有关配发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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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如寻求上市的是附有固定股息的证券,盈利股息比率的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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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已发行,或将予发行以换取现金,则说明所得的发行净额或有关所得的发行净额的估计,以及说明该项款额已作或拟作何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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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如寻求上市的是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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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等权利的行使可予发行证券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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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等权利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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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使该等权利时应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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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让或转传该等权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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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持有人在发行人清盘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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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就发行人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证券的认购或购买价格或证券数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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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持有人参与发行人进一步分销及╱或发售证券的权利(如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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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任何其他重要条款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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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如寻求上市的是可转换股本证券:
(1) |
与可转换股本证券有关的股本证券的性质及所附权利的有关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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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换、交换、认购或购买的条件及程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该等条件及程序可予修订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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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 |
任何须支付或建议支付的开办费用的详情,以及应支付该等费用的人。(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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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该次发行及申请上市的费用或预计费用(如该项费用并未列入有关开办费用的说明内),以及应支付该等费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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