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8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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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帐目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汇报准则,即通常是《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如本交易所准许年度帐目毋须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而成,则该年度帐目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汇报准则。在该等情况下,本交易所通常会规定年度帐目内须载有对账表,说明所采用的财务汇报准则与《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之间的重大差异(如有)所产生的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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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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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是否适合,视乎该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之间有无任何重大差异,及有否任何具体建议可将该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并合或大体并合。 |
2. | 本交易所网站载有本交易所信纳相当于《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的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的名单(不时予以修订)。 |
3. | 海外发行人的中期及季度报告内亦须载有对账表。年度帐目或中期或季度报告中所载的对账表必须经核数师审阅。 |
4. | 采用上文附注2所述任何一项其他准则编制年度帐目的双重上市海外发行人(不包括于欧盟成员国注册成立并已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的发行人),若于该其他准则适用的司法权区除牌,即须转而采纳《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另按《GEM上市规则》到期且在该发行人除牌起计满一周年之后刊发的年度、中期及季度财务报表均须采纳《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