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第8A项应用指引》
依据《上市规则》 第1.06条发出
适用于申请人就恶劣天气信号生效期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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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应用指引列出自招股章程登记后至股份开始正式交易前期间若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警告信号、公布超强台风引致「极端情况」及/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统称为「恶劣天气信号」)时,与本交易所之间有关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巿文件及相关公告的各项安排。
附注: |
根据《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如因超强台风引致「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规模停电,香港政府可发出「极端情况」公布。在「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即八号台风警告取消后的两小时),香港政府会审视情况,并在两小时期限届满前,再公布会否延长或取消「极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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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使上述关于恶劣天气的安排更加清楚明确及避免市场混淆,新申请人应确保其招股章程内载列一旦遇上恶劣天气而影响其上市时间表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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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注册招股章程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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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招股章程刊发当天(「P日」),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本将会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而印刷本则公开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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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必须于注册招股章程的当日,即P日之前的一营业日(「P-1日」)上午11时或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上市规则》第9.11(33)条所述文件,以便从本交易所获取证明书以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向公司注册处注册其招股章程。将招股章程及任何辅助性文件送交至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乃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应会在P-1日收到公司注册处发出的书面注册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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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若P-1日当天发出恶劣天气信号,与本交易所的安排如下:
恶劣天气信号发出时间 |
恶劣天气信号情况 |
安排 |
上午9时前 |
中午12时或之前取消 |
本交易所将于P-1日审阅有关文件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
上午9时前 |
中午12时及之后仍然生效 |
本交易所将于恶劣天气信号改为较低信号或取消后的营业日审阅有关文件并尽快发出注册证明书。 |
上午9时或之后 |
照常工作 |
本交易所将于P-1日审阅有关文件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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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若恶劣天气导致招股章程在公司注册处的注册有所延误,以致:
(a) |
招股发售期变得少于三天而不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申请人必须修改上市时间表以确保符合该条规定,并于恶劣天气信号改为较低信号或取消后的营业日发出公告,公布修订后的时间表。公告不须本交易所审閲,申请人毋须为此修订招股章程或发出补充招股章程;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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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招股章程的实际发布日期迟于招股章程的日期:申请人应就其向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招股章程而撰备致公司注册处的信函,说明招股章程延误刊发、传阅或分发的原因。申请人毋须修改招股章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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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发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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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若P 日当天上午9时有恶劣天气信号生效,申请人必须采取所须行动,确保招股发售期不少于三天,以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如果因此而要修订招股章程所载的上市时间表,申请人必须于恶劣天气信号改为较低信号或取消后的营业日发出公告,公布修订后的时间表。公告毋须本交易所审閲,申请人亦毋须发出补充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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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或截止办理公开招股的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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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若预定开始办理认购申请当天(「A 日」)上午9 时至中午12 时期间任何时候有恶劣天气信号生效,A 日当天将不会开始办理认购申请。有关认购申请将改于下一个在上午9 时至中午12 时期间均没有恶劣天气信号的营业日(「A+1 日」)的上午11 时45 分至中午12 时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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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招股章程已注明上文第8 段所述安排,申请人可不用发出更改开始办理认购申请日期的公告。否则,申请人必须在A+1 日发出关于因恶劣天气信号而更改开始办理认购申请日期的公告,该公告毋须本交易所审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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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2.08 条的预先审阅分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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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视乎申请人的拟定上市日期(「L 日」),分配公告一般由本交易所在上市前第二个营业日(「L-2 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完成审批。分配公告必须在上市前一个营业日(「L-1 日」)上午8 时30 分或之前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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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若L-2 日当天发出恶劣天气信号,与本交易所的安排如下:
恶劣天气信号发出时间 |
恶劣天气信号情况 |
安排 |
上午9 时前 |
中午12 时或之前取消 |
本交易所将于L-2 日审阅分配公告。 |
上午9 时前 |
中午12 时及之后仍然生效 |
分配公告必须于L-1日上午8时30分前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登载后由本交易所即日审閲。
如本交易所认为已刊发之分配公告遗漏了重要的资讯或载有不准确资料,申请人须要在L-1日刊发补充分配公告,并或可能须要采取其他行动,以确保所遗漏或不准确的资料不会于L日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否则,申请人或须延迟上市时间表,并于L-1日就修订时间表刊发公告。
若申请人未能于L-1日上午8时30分前将分配公告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或若因恶劣天气信号于L-1日上午9时前发出,并于中午12时及之后仍然生效,致使联交所未能在分配公告刊发后即日审阅,申请人必须修订其上市时间表,并于L-1日就修订后的时间表刊发公告。 |
上午9 时或之后 |
照常工作 |
本交易所将于L-2 日审阅分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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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上市批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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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交易所一般在L-1 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发出上市批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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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若L-1 日当天发出恶劣天气信号,与本交易所的安排如下:
恶劣天气信号发出时间 |
恶劣天气信号情况 |
安排 |
上午9 时前 |
中午12 时或之前取消 |
本交易所将于L-1 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发出批准信。 |
上午9 时前 |
中午12 时及之后仍然生效 |
若已预料恶劣天气信号将会生效,本交易所将于L-2 日发出批准信。否则,本交易所将于L日上午9 时15 分前发出批准信(如果恶劣天气信号已取消)。 |
上午9 时或之后 |
照常工作 |
本交易所将于L-1 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发出批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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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开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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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请人的股份在本交易所恢复交易后才会开始买卖(即使只余半天)。至于市场交易安排的详情,申请人须参考本交易所网页内的「交易时段及恶劣天气下的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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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请人毋须刊发有关恶劣天气信号生效期间交易安排的公告,因为详情已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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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应用指引于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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