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次修订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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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次修订
敬启者:
《主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8年5月25日刊发的《有关除牌及《上市规则》其他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i) |
新增一项除牌准则,让联交所可在发行人持续停牌18个月后将其除牌; |
(ii) |
容许联交所可刊发除牌通知,表明发行人如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期间内恢复股份买卖,联交所有权将其除牌,或于适当情况下即时将发行人除牌; |
(iii) |
删除第 17 项应用指引,因新除牌程序生效后,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发行人将不再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的除牌程序;及 |
(iv) |
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证券发行人将可获得过渡安排。现行《上市规则》将继续适用于现时受第17项应用指引规管又或已处于除牌通知期的发行人。其他已连续停牌12个月或以上的发行人,如果未能在生效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复牌或会被除牌。所有其他发行人则须遵守新的《上市规则》条文。 |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8年8月1日生效 。
请按此浏览有关《上市规则》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