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根据本章寻求第二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是非大中华发行人或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上市规则》
附录三及
附录十三将不适用。
注1: |
根据本章寻求第二上市的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附录三的规定,如其于附录十三适用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亦要遵守附录十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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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如根据本章寻求第二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是不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又并非在《上市规则》附录十三所涵盖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本交易所将强制要求该等公司修订组织章程文件,以达到《上市规则》第19C.07条所载水平(其组织章程文件及╱或所适用法律已订明有关水平则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