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A.2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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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发行人必须成立符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第二部分B.3节规定的提名委员会。
 
注: 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经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第二部分守则条文B.3.1(b)及(d)分段条文举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