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及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执行人员

    • 38.05

      证监会为行使有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相关权力及职能而设立了一个架构。该架构的组成如下:由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8条而成立的委员会,以及将在切实可行且适用的情况下,按本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上市科及行政总裁行使权力及职能的方式,行使有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适用权力及职能的人士。有关委员会及人士为:

      (1)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会行使相等于上市委员会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
       
      (2)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会行使相等于上市覆核委员会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
       
      (3)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执行人员,会行使相等于上市科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其成员包括主管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及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员工;
       
      (4) 主管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会行使相等于本交易所上市科执行总监及行政总裁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及
       
      (5)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及/或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的秘书,会行使相等于上市委员会及/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秘书所享有的适用权力及职能。

    • 38.06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由不少于十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包括最少五名来自证监会的代表(每位此等人士均为“证监会代表”)及最少五名由证监会委任的具备香港证券市场经验的个人(须为非证监会董事或雇员,而每位此等人士均为“市场代表”)。证监会代表由不时获委任的所有证监会执行董事(证监会主席及主管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除外)及证监会不时委任的证监会的所有或任何部门(主席办公室及企业融资部除外)的高级总监或总监组成。证监会代表将不受任何固定的委任期所限制。市场代表一般任期为一年,并可在任期结束时获再度委任。处理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三人,包括至少一名证监会执行董事及一名市场代表。出席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任何会议的成员人数一般不得多于五名。

    • 38.07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的成员由证监会主席及证监会非执行董事组成。处理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须包括证监会主席及两名非执行董事,又或在证监会主席不在香港或凡证监会主席涉及利益冲突时,则须包括该会三名非执行董事。

    • 38.08

      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及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可选出任何成员出任主席并可自行制定议事程序和事务规章,但须接受证监会给予的有关指示。两个委员会可各自参考(但毋须受制于)《上市规则》第二A二B章所载有关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应用守则和议事程序(视属何情况而定)。证监会行政总裁须不时委任一名或以上人士(可以是证监会的雇员)出任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及/或证监会(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诉委员会的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