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银行
序言
34.01
上市资格
34.02
上市规则第23.06条所指的三个财政年度应理解为指两个财政年度。34.03
上市规则第23.07条不适用于银行。除非上市文件包括中期财务报表(其包括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九个月结束)及向本交易所提供适当证据以证明自申报会计师上一申报期间结束以来,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财政状况并无重大的不利转变,否则如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十五个月结束,本交易所一般不会批准银行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上市文件
34.04
银行可省略附录D1C下列各段所规定的资料项目:
第34、37(2)至(7)、38、40、41(2)、(3)及(4)、44、51及52段。
此外,本交易所或会允许省略其认为可予省略的资料。如银行拟省略任何指定资料,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34.05
附录D1C规定的若干资料项目可能不适用。在此情况下,该等资料项目应加以适当修改,以便可提供同等的资料。会计师报告
34.06
银行的报告只需包括上市文件刊发前的两个财政年度,或本交易所接纳的较短期间。因此,第四章所指的三个财政年度概应理解为指两个财政年度或该等较短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