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文件

    • 33.05

      国营机构可省略附录D1C下列各段所规定的资料项目:

      第34、35、36、37(2)至(7)、38、40、41(2)、(3)及(4)、44段及第49至52段及(如属在香港注册或成立的国营机构)第42段。

      此外,本交易所或会允许省略其认为可予省略的资料。如国营机构拟省略任何指定资料,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

    • 33.06

      附录D1C规定的若干资料项目可能不适用。在此情况下,该等资料项目应加以适当修改,以便可提供同等的资料。

    • 33.07

      国家机构对担保或承担发行人责任的程度(如有),及其股本(或相当于股本的资本)详情,以及该等股本(或相当于股本的资本)中由国家机构或国家机构的区域或地方机关实益拥有的数额资料,均须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