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换债务证券

    • 30.09

      本节载有适用于可转换债务证券的额外规定。

    • 30.10

      债务证券如属可转换,必须是可转换为:

      (a) 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或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
       
      (b) 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或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托证券;或
       
      (c) 本交易所已书面同意接纳的其他资产。

    • 30.11

      如债务证券可以转换的股份仍未发行:

      (a) 有关股份的发行必须获有效批准;及
       
      (b) 有关股份的上市必须获有效批准。

    • 30.12

      债务证券如可以转换为股份(或预托证券),发行条款中必须订明,若该等股份的发行人股本有变(或预托证券的相关股份的发行人的股本有变),换股条款将作适当调整。

    • 30.13

      债务证券凡附有可认购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割权证,本交易所即视为可转换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