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务证券
30.09
本节载有适用于可转换债务证券的额外规定。30.10
债务证券如属可转换,必须是可转换为:
(a) 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或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
(b) 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或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托证券;或
(c) 本交易所已书面同意接纳的其他资产。 30.11
如债务证券可以转换的股份仍未发行:
(a) 有关股份的发行必须获有效批准;及
(b) 有关股份的上市必须获有效批准。 30.12
债务证券如可以转换为股份(或预托证券),发行条款中必须订明,若该等股份的发行人股本有变(或预托证券的相关股份的发行人的股本有变),换股条款将作适当调整。30.13
债务证券凡附有可认购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割权证,本交易所即视为可转换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