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六章 持续责任

    • 序言

      • 26.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所有其他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只要发行人的任何债务证券仍然在本交易所上市,则除非本交易所另有特别豁免,否则一概必须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包括本章及附录E4所载的持续责任)。此等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将可能会影响债务证券持有人权益的各项因素通知其债务证券持有人(及公众人士),并以正当的方式对待其债务证券持有人。

      • 26.01A

        在本章及附录E4,「上市债务证券」指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但不包括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

      • 26.02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6.03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6.04[已删除]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 26.05

        严格遵守本章及附录E4是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证券市场所必需的,并有助于确保所有使用市场的人士同时获得同样资料。发行人应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内幕消息而另一方却管有该等消息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 26.06

        为了维持高度水准的披露,本交易所可在其认为情况有此需要时要求发行人公布进一步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规定。然而,本交易所容许发行人在本交易所对其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施加的规定前作出申述。发行人必须遵守该等额外规定,如未能遵守,本交易所可自行公布其所获悉的资料。

      • 26.07

        上市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或担保人如不遵守本章及附录E4所载的任何持续责任,可能会招致其债务证券遭停牌或除牌的后果。

      • 26.07A

        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其董事或其他决策机关的成员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的担保人,其董事或其他决策机关的成员也有责任促使担保人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

      • 26.08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6.09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与本交易所的通讯

      • 26.10

        本章及附录E4内凡提及通知本交易所的地方,均指将有关资料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及附于《上市规则》的应用指引颁布的方法,向本交易所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