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管人(Depositary)

    • 19B.14

      存管人必须正式注册成立或根据其注册或以其他形式成立之地的法例有效地成立,而其运作必须符合该等法例及其组织大纲及章程或等同的组织文件。

    • 19B.15

      存管人(包括任何替代存管人)必须为具适当认可及监管并为本交易所接纳的金融机构。在评估有关存管人是否合适时,本交易所亦会考虑存管人在香港或海外发行及管理预托证券计划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