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一篮子产品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是在本交易所上市之股份,则:
(1) |
一篮子产品内的每一类股份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5A.30(1)或15A.30(2)条的资格规定又或必须是下述《上市规则》第15A.35条所界定为拟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类别的合资格一篮子产品的正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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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篮子产品中每只成份股的比重至少须达下列水平(除非一篮子产品内的股份符合《上市规则》第15A.30(1)或15A.30(2)条的资格规定,则最低比重将不适用):
一篮子产品所涉及相关证券数目 |
每只成份股须占的最低比重 |
2只 |
25.0% |
3只 |
12.5% |
4只或以上 |
10.0%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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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一篮子产品中任何股份属于《上市规则》第15A.35条所界定的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则:
(a) |
每一篮子产品中的该类股份的加权比重(根据下列公式以百分比计算和表述)不得超过:
(i) |
20%(若为第一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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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30%(若为第二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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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45%(若为第三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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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N: |
为每一篮子产品中该类股份的数目(无论是整数或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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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为该类股份的收市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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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为每一篮子产品中所有类别股份的总市值,计算方法为:一篮子产品中每一类股份的数目(无论是整数或分数)乘以其收市价所得出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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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上述M及P中所提及的收市价须为本交易所于一篮子产品推出日期之前一个营业日的日报表上所载的收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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