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转变

    • 14.89

      除了根据《上市规则》第九A九B章成功由GEM转往主板上市的上市发行人之外,从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在本交易所开始买卖的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上市发行人不得进行任何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以致上市发行人在申请上市时的上市文件所述的主要业务,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附注: 为此,上市发行人于上市后进行的交易会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的规定合并计算。

    • 14.90

      在下述情况下,本交易所或可豁免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第14.89条的规定:

      (1) 如本交易所确信,建议中的根本性转变的情况属于例外;及
       
      (2) 如该项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通过,而任何控股股东(若没有控股股东,则指上市发行人任何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有关联系人均须放弃投票赞成有关议决事项的权利。任何在有关交易中有重大权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在按此规则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须就批准有关交易的议决事项,放弃表决的权利。上市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规则》第2.17条规定的资料。

    • 14.91

      就《上市规则》第14.90(2)条规定必须取得股东批准而言:

      (1) 本交易所保留以下权利:即其可以规定以下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须就赞成有关议决事项上的权利:

      (a) 在董事会决定或批准有关交易或安排时,身份属于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及其联系人;或
       
      (b) 若上市发行人没有控股股东,则指那些在董事会决定或批准有关交易或安排时,身份属于上市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人士以及其各自的联系人。
       
        上市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规则》第2.17条规定的资料;及
       
      (2) 上市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39(6)及(7)条第13.40条、第13.4113.42条的规定。

    • 14.92[已删除]

      [已于2019年10月1日删除]

    • 14.93[已删除]

      [已于2019年10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