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权
14.72
就本章及《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而言:
(1) 「选择权」是指买入或卖出某项资产的权利而非责任;
附注: 就本章及《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而言,「选择权」一词并非指:
1 《上市规则》第十五章所指可认购或购买上市发行人股本证券的期权、权证及类似权利;
2 《上市规则》第十五章所指的结构性产品;
3 《上市规则》第十六章所指的可转换股本证券;
4 《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的期权;
5 《上市规则》第二十七章所指可认购或购买上市发行人的债务证券的期权、权证及类似权利;
6 《上市规则》第二十八章所指的可转换债务证券;或
7 本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的《期权结算规则》中所界定,经期权系统买卖的期权合约;
(2) 「行使价」是指选择权持有人有权买入或卖出某项选择权指定资产的价格;
(3) 「权利金」是指选择权持有人购入选择权所支付及╱或应付的金额;及
(4) 「期满」是指选择权失效的日期。 14.73
14.74
如选择权涉及上市发行人,而其行使并非由上市发行人决定,则:
(1) 在授予选择权时,有关交易将会被分类,如同该选择权已被行使一样。就百分比率的计算而言,交易代价包括选择权的权利金及行使价;及
(2) 如上市发行人已于授予选择权时已根据本章的规定刊登公告,则在行使或转让该选择权时,上市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有关选择权之行使或转让。 14.75
14.76
(1) 就《上市规则》第14.74(1)及14.75(1)条而言,如权利金、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其应占盈利及收益的实际币值在授予选择权时尚未决定,则上市发行人须提供最高可能出现的币值,而有关币值将用以界定有关交易是否属于须予公布的交易;否则,该项交易至少会被界定为主要交易。选择权的权利金、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其应占盈利及收益的实际币值一经确定,上市发行人须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如实际币值引致该项交易被界定为较高类别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则上市发行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此事,并遵守此等较高类别交易的附加规定。
(2) 上市发行人在签订选择权合约时,除了就签订选择权合约寻求所需的股东批准外,也可就行使选择权寻求所需的股东批准。如符合以下条件,有关批准(如获得)将足以符合本章所要求的股东批准:在取得有关批准时,行使选择权所支付的代价总额的实际币值及所有其他相关资料均已为股东所知悉并向股东披露,而于行使选择权时任何相关事实并没有出现变化。 14.77
如上市发行人于授予或购入选择权时已根据本章的规定刊登公告,则上市发行人须在有下述情况时(以最早者为准),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此事:
(1) 选择权期满;
(2) 选择权持有人通知选择权授予人,不会行使该选择权;或
(3) 选择权持有人将该选择权转让予第三者。
如上市发行人为选择权持有人,则转让选择权亦将被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并且会按百分比率分类。转让选择权所涉及的代价,会被用以决定有关交易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