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特定类别公司的通函 (14.71-14.71A)

    • 14.71

      若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涉及购入或出售基建工程项目或基建或工程公司的权益,上市发行人须在通函或上市文件内,就有关的基建工程项目或基建或工程公司,载列将予购入或出售的业务或公司的业务估值报告及╱或交通流量研究报告。有关报告必须清楚载列下列资料:
       

      (1)所有相关的基本假设,包括所用的折现率或增长率;及
       
      (2)以各种折现率或增长率为根据的敏感度分析。


      如业务估值是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而成,则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必须检查为进行相关预测而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并作出报告。通函或上市文件所述的财务顾问亦必须就相关预测作出报告。

      注: 有关盈利预测的详情,见《上市规则》第14.60A14.61条。

       

    • 14.71A

      若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涉及《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附注所述的合资格地产收购,合资格发行人须遵守有关、公告及汇报的额外规定,提供《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述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