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购与合并

    • 《收购守则》 (19.78-19.79)

      • 19.78

        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必须遵守《收购守则》。如有违反《收购守则》,将被视作违反《GEM上市规则》。本交易所可行使根据《GEM上市规则》第三章所载有关纪律处分的权力,处分违规的上市发行人及╱或其董事。

      • 19.79[已删除]

        [已于2011年1月1日删除]

    • 上市文件 (19.80)

      • 19.80

        如收购所涉及的代价包括正在或将会寻求上市的证券,则收购建议文件将构成一份上市文件。只要收购建议文件符合《收购守则》的规定,则毋需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4.09条(第14.09(1)和14.09(3)条除外)的规定。

    • 收购建议文件的内容 (19.81)

      • 19.81

        收购建议文件须载有下列资料:
         

        (1)指出收购要约人是否有意继续维持上市发行人上市地位的声明;
         
        (2)与本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详情,以确保上市发行人会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所载的基本上市条件;
         
        (3)以下述形式清楚明显载列的声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表明,若收购建议截止后,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最低指定百分比(即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或若联交所认为:
         

        就买卖有关股份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
         
        公众持股量不足以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
         

        则联交所会考虑行使酌情权,暂停该等股份的买卖。
         

         [〔收购要约人〕拟维持〔上市发行人〕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收购要约人〕的董事及拟委任进入〔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新董事将共同及个别向联交所承诺,会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有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4)本交易所所订,任何其他不抵触《收购守则》的规定。

    • 现金资产公司 (19.82-19.84)

      • 19.82

        不论何种原因(包括因为完成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后出现的即时结果),如上市发行人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及╱或短期投资,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会将其停牌。

        附注:

        1. 本第19.82条旨在应用于持有大量现金及短期投资的发行人。在评估发行人是否现金资产公司时,本交易所会使用原则为本的方法,通常会考虑发行人相对于其总资产、营运水平及财政状况的现金及短期投资价值、发行人业务的性质以及其日常业务的现金需要。
         
        2. 短期投资包括发行人持有以作投资或买卖用途、可随时变现或转换成现金的证券,短期投资例子包括(a)年期少于一年的债券或多种长短期票据;(b) 持有以作投资或买卖用途的上市证券(无论是否在本交易所上市);及(c)可随时变现或转换成现金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

      • 19.83

        引用《GEM上市规则》第19.82条时,发行人集团旗下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20.86条)、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所持有的现金及/或短期投资一般不计算在内。

        附注: 若本交易所怀疑经营证券公司的发行人是透过成员公司持有现金及短期投资来规避《GEM上市规则》第19.82条,则上述豁免不适用于该发行人。例如,发行人不得利用旗下份属持牌经纪但只经营小量经纪业务的成员公司持有大量现金及/或证券投资作为规避《GEM上市规则》第19.82条。本交易所将应用原则为本方法而考虑(其中包括)因应相关成员公司的经营模式及其所进行受规管活动的现金需要(应由其过往业绩纪录证明)而持有的现金及/或短期投资。

      • 19.84

        在停牌期间,如上市发行人经营有一项适合上市的业务,即可向本交易所申请复牌。本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上市发行人须(其中包括)委任保荐人及发出载有附录D1A指定资料的上市文件,并缴付不获退还的首次上市费。如该项停牌持续超过6个月,或在任何本交易所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情况下,本交易所均有权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因此,在每种情况下,有关方面均应尽早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