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服务合约 (17.90-17.91)
17.90
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签订任何下述服务合约前,发行人必须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同意,而会上有关董事及其联系人不得就该事宜表决:
(a) 合约年期超过三年;或
(b) 合约明文订明,发行人如要终止合约,必须给予逾一年通知或支付等同一年以上酬金的赔款或其他款项。
附注: 不论是否变为书面,合约仍属有关。不论是否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批出,服务合约仍属有关。没有固定任期的服务合约,乃视为至少维持至该合约可由雇用公司毋须付出赔偿(法定赔偿除外)而合法终止的最早日期。如果存有一项安排,董事可据此要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其订立进一步的服务合约,则该项安排将视为延长其现有服务合约期的条款,在决定其有效年期时须加以考虑。 17.91[已删除]
[已于2020年10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