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文件的规定──上市发行人提出的申请

    • 12.26A

      《GEM上市规则》第12.26B12.27条载有上市发行人就其股本证券提出上市申请所须提交文件的规定。

    • 12.26AA

      如新申请人、保荐人或整体协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及后知悉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2.1212.26条向本交易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其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并提供最新资料及有关变动的理由。

    • 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提交 (12.26B)

      • 12.26B

        以下文件(如适用)必须连同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2.16条提出的上市申请提交予本交易所:
         

        (1)上巿文件草稿乙份,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GEM上巿规则》的相关条文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
         
        (2)如上巿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账目调整表的初稿;及
         
        (3)如上市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4.2814.31条),则须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12.26C)

      • 12.26C

        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予本交易所,以确认:
         
        (1) 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及
         
        (2) 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 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 (12.26D)

      • 12.26D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上市发行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
         
        (2)[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3)[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 (12.26E)

      • 12.26E

        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0个营业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5.09条);
         
        (2)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登记当日早上11时前:
         

        (a)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b)招股章程两份,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签署;此外,有关的招股章程还须注明或随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c)有关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发行人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文件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及
         
        (d)有关人士据以签署招股章程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认证副本。
         
        (3)[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须在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 (12.27)

      • 12.27

        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已于2007 年6 月25日删除]
         
        (2)[已于2009 年11 月2日删除]
         
        (3)[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6)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进行配售:
         

        (a)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的配售函件及其各自按该附录表格的形式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b)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0.12(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为保密起见,该等名单可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7.30(7)条)
         
        (7)[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8)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费用(参阅费用规则);及
         
        (9)G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