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于新申请人的附加条件

    • 会计师报告 (11.11-11.12)

      • 11.11

        如属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六个月结束。

      • 11.12[已删除]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 上市条件(11.12A-11.14)

      • 11.12A

        新申请人必须符合现金流测试(见下文第(1)至(3)分段)或市值/收益/研发测试(见下文第(4)分段)。
         
        现金流测试
         
        (1)

        新申请人或其集团(不包括采用权益会计法或比例综合法将其业绩在发行人财务报表内列账的任何联营公司、合资公司及其他实体)必须具备足够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适当编制的营业纪录,及且从日常及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净现金流入(但未计入调整营运资金的变动及已付税项)。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附注:为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12A(1)条规定而向本交易所呈交的以间接方式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如未有包括在会计师报告内,则亦须载入招股章程内,作为披露内容的一部分。有关以间接方式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处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准则。
         
         有关以间接方式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
         
        (2)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及
         
        (3)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市值/收益/研发测试
         
        (4)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具备足够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b)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
         
        (c)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5亿港元;
         
        (e)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总额不低于一亿港元,而且收益在该两个财政年度有按年增长;
         
        (f)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总额不低于3,000万港元;及
         
        (g)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15%。
         
        附注1:就《GEM上市规则》第11.12A(4)(e)条而言,只计算新申请人主要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产生的收益或收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的虚晃交易(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s)或拨回会计上的拨备或其他纯粹因入账而产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
         
        附注2: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GEM上市规则》第11.12A(4)(f)及(4)(g)条所指的(a)研发开支及(b)总营运开支包括哪些项目。
         

      • 11.13

        如负责经营活跃业务的公司并非新申请人本身,则该业务须由新申请人的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负责,而就该等附属公司(「活跃附属公司」)而言:

        (1) 新申请人必须控制该附属公司以及任何中间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及
         
        (2) 新申请人必须在该活跃附属公司拥有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 11.14

        本交易所在下列情况,就《GEM上市规则》第11.12A(1)条而言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以及会计师报告涵盖的期间较《GEM上市规则》第11.10条订明为短),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GEM上市规则》第11.12A(2)及(3)条有关拥有权及管理层的规定:
         

        (1)准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例如为一项主要基础建设项目而成立的公司);
         
        (2)准申请人为矿业公司;及
         
        (3)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认为接纳较短的时间为合适者。
         
        附注: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


         

    • 业务目标 (11.15)

      • 11.15

        新申请人必须在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4.1914.21条规定的上市文件中的声明,清楚列明其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目标的方法。
         
        附注: 新申请人的业务目标声明旨在以合理程度的细节说明新申请人的潜力,以及在特定时限内如何能付诸实现。此外,在编制有关业务目标的声明时,请务必注意《GEM上市规则》第18.08A条的披露规定。

    • 与物业有关的事项 (11.16-11.19)

      • 11.16

        申请人物业业务中的物业权益,必须就其绝大部分中国物业拥有长期所有权证明书,及╱或就绝大部分非位于中国的物业拥有其他适当的所有权证明,不论该等物业已竣工或仍在发展中。

        附注: 就《GEM上市规则》第11.16条至11.19条而言:

        (1) 「物业业务」是指《GEM上市规则》第8.01(2)条所界定者;及
         
        (2) 本交易所有酌情权决定任何所有权证明书是否属「长期」所有权证明书。

      • 11.17

        如任何新申请人并非属《GEM上市规则》第11.16条界定的物业公司,而其拥有的中国物业以资产值或溢利贡献而言属其资产的重大部分者,则新申请人须为该中国物业取得长期所有权证明书。

      • 11.18

        如属基础建设公司:-

        (1) 发行人须为用于基础建设项目的所有中国物业(不论已竣工或仍在发展中)取得长期所有权证明书;及
         
        (2) 如该等公司获政府授予长期优惠安排而该等安排并无规定须获批长期所有权证明书,则就上市申请而言,本交易所可(视乎个别情况)接纳在资产预计运作期间内有关中国物业使用权的其他证明。

      • 11.19

        就任何并非物业公司或基础建设公司的新申请人而言,倘一项中国物业对申请人的业务属举足轻重者,预期申请人应取得有关的长期所有权证明书,除非获本交易所另外批准者除外。

    • 有关新申请人的其他条件 (11.20-11.22)

      • 11.20

        除《GEM上市规则》第11.21条11.21A另有规定外,新申请人不得:
         
        (1) 在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最后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期内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或
         
        (2) 在任何溢利预测(如有)期间或在现有财政年度(以较长期间为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 11.21

        即使有《GEM上市规则》第11.20条规定,新申请人的附属公司通常获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惟:

        (1) 该项更改旨在使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与新申请人的财政年度配合;
         
        (2) 业绩已作适当调整,而有关调整必须在向本交易所提供的报表中作出详细解释;及
         
        (3) 在上市文件及会计师报告中作出充份披露,说明更改的理由,以及有关更改对新申请人的集团业绩及溢利预测(如有)的影响。

      • 11.21A

        即使有《GEM上市规则》第11.20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1.20条规定:
         
        (1) 新申请人为投资控股公司,更改会计年度是为了让其会计年度与所有或大部分主要经营附属公司划一;
         
        (2) 新申请人在建议更改前后均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12A条的所有规定;及
         
        (3) 建议更改不会严重影响财务资料的呈列,亦不会导致上市文件中的重大资料或与评价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有关的资料出现任何遗漏。

         

      • 11.22[已删除]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