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绍

    • 10.17

      介绍是已发行证券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而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因该类申请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为广泛的公众人士所持有,故可假设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的流通量。

    • 10.18

      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可采用介绍方式上市:

        (1) 申请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间证券交易所上市;
       
        (2) 发行人的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予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或
       
        (3) 成立控股公司,并发行证券以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任何透过协议计划或其他方式进行的重组(海外发行人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而该或该等香港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在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的同时将被撤销),必须首先经上市发行人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予以批准。

      附注: 任何考虑以第(3)分段所述介绍方式安排证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参阅《GEM上市规则》第24.05(6)条的规定。

    • 10.19

      假若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前六个月内有关证券已在香港销售(以该等证券获准上市为附带条件),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获批准以介绍方式上市。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例如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之前已有意出售有关证券、公众人士对有关证券的需求可能颇大,或发行人拟改变其状况,会令致本交易所拒绝以介绍方式上市的申请。如拟改变业务的性质,则以介绍方式上市将不会获得批准。

    • 10.20

      发行人应尽早向本交易所申请,以便获得本交易所确认介绍是其证券上市的合适方式。申请表格须填报持有关证券最多的十名实益持有人的姓名及所持证券数目(如知悉者)及持有人的总数。本交易所可能要求呈交股东名册副本。此外,申请表格亦须填报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等的持股情况。即使有关上市方式的批准已经发出,亦未必表示该等证券最终会获准上市。

    • 10.21

      采用介绍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述的有关规定。

    • 10.22

      采用介绍方式上市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6.08条有关刊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