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股本证券 申请程序及规定

    • 序言

      • 12.01

        本章载列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申请股本证券上市的程序及规定,以及上市发行人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所须提交文件的规定。除非另有说明,该等程序及规定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

      • 12.02

        本交易所可就任何上市申请提出任何查询或要求提供任何资料或文件。有关的保荐人及发行人须及时并有效地回覆所有该等查询,而发行人须待本交易所确认对其内容并无进一步建议后方可(在新申请人的情况下,不包括按《GEM上市规则》第12.15条所述目的而)刊发或发行任何上市文件(如有)。

    • 申请前查询

      • 12.03

        发行人或其保荐人在准备上市申请时如对《GEM上市规则》的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保荐人(或如发行人毋须设有(或并无聘用)保荐人,则发行人)应联络上市科。本交易所保留权利要求任何查询以书面提出,及连同本交易所认为适合或需要的资料或文件。

      • 12.04

        本交易所在考虑任何上市申请前对其提出的任何查询的回应对本交易所并无约束力,亦不保证有关上市申请会获得批准。

    • 申请

      • 概要 (12.05-12.11)

        • 12.05

          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上市申请必须向本交易所提出。

        • 12.06

          保荐人(或如发行人毋须设有(或并无聘用)保荐人,则发行人)负责提交上市申请及一切辅助文件,以及与本交易所就一切与上市有关的事宜联络。保荐人必须获新申请人正式授权,才能向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以及与申请有关的任何证明文件。

        • 12.07

          如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在递交申请表格日期起计六个月后仍未批准,则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新申请表格连同所指定的上市费。在该等情况下,任何已支付的首次上市费将被没收。

        • 12.08

          如审核新申请人将予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的过程中终止或新增保荐人,新申请人必须提呈新上市申请,详述更改的时间表,及费用规则所述金额的额外的首次上市费用。在该等情况下,任何已支付的首次上市费将被没收。
           

          附注:
          (1)[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亦须参阅《GEM上市规则》第四章有关新申请人或须提呈新上市申请表格的其他情况。
           
          (3)如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有变,替任或留任保荐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供以下资料: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离任的原因;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的交代信(如有)副本;替任或留任保荐人认为有必要向本交易所提出的任何有关该项申请及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情况的事宜。
           
          (4)如委任额外的一名保荐人,新申请人及全部保荐人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供委任新增的保荐人的原因,而该新增的保荐人必须在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02B(2)条呈交新上市申请时向本交易所呈交确认书,确认完全同意新申请人及原有保荐人先前向本交易所递交的所有文件陈述。

           

        • 12.09

           
          (1)申请人必须呈交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及《GEM上市规则》第12.2212.23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而该等文件的资料必须大致完备,惟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的资料除外。
           
          (2)如本交易所厘定有关资料并非大致完备,本交易所不会继续审阅任何有关申请文件。所有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包括附录五A表格)均将退回予保荐人(惟整套文件会保留一套作本交易所记录之用)。首次上市费将按下文《GEM上市规则》第12.14(4)条附注所述处理。
           
          (3)

          凡先前被本交易所发回的申请,申请人须在上市科致函保荐人发回上市申请之日起计不少于八星期后,方可代表申请人呈交另一份附录五A表格及新的申请版本。
           

          附注:(1)-(3)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A)

          (a) 新申请人及其每名董事及监事必须确保申请版本所载的所有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b)

          申请版本所述的每一名新申请人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
           

          (i)必须确保申请版本及其后呈交本交易所的任何上市文件拟稿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所述其所有履历详情,且该等详情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及
           
          (ii)如其在上文第12.09(3A)(b)(i)条所载的履历详情于新申请人的证券买卖开始前有任何变动,其必须尽快通知本交易所有关变动。
           
          附注:上文第12.09(3A)(b)条所载的规定亦适用于在提交申请版本后提交予本交易所的任何上市文件草稿中其后委任的每名董事/监事和候任董事/监事,而以上对「申请版本」的提述应被理解为对有提及该董事/监事的相关上市文件草稿的提述。
           
          (4)倘于审核程序时,本交易所相信新申请人于暂定聆讯日期之前最少足四个营业日前仍未符合以下条文,本交易所可能要求新申请人押后暂定聆讯日期(见《GEM上市规则》第12.12条):
           
           (a)提呈载有根据《GEM上市规则》的所要求作充足及适当披露的所有资料的上市文件的修订稿;
           
           (b)提呈本交易所要求任何欠负的文件;及
           
           (c)本交易所的询问及意见获及时满意地处理。
           
          (5)于审核程序中,保荐人不应零碎而没系统地修改上市文件的内容。每次修订上市文件,均必须完整地回应本交易所对上一稿的所有意见。不符合这项规定的修订稿,本交易所或选择不加审阅。
           
          (6)如GEM 上市委员会正考虑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上市科通常会邀请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出席GEM 上市委员会的聆讯。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和保荐人应准备回答GEM 上市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但一般只有在GEM 上市委员会拟向新申请人直接查询时,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和保荐人才会被邀请出席聆讯。新申请人如被邀请出席该聆讯,可由其董事、保荐人及╱或拟担任授权代表的人士陪同出席。
           
          (7)申请人必须确保(i)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2.2212.23条提交上市申请表格(包括其中所载的承诺书)、申请版本及所有其他相关文件;(ii)寻求上市的证券的发行及配发;及(iii)作出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以及批准及授权刊发上巿文件的一切所需安排,均经由董事及/或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透过决议妥为授权及批准。
           

        • 12.10

          新申请人或其代理就发行证券的宣传资料,凡未经本交易所审阅及向申请人确认其并无意见,不得在香港刊发。此外,宣传资料必须符合一切法定规定。若本交易所相信申请人或其顾问容许与新申请人的证券上市有关的资料外泄,本交易所一般会押后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就此方面而言,
           
          (1) 若宣传资料的目的为替发行人或其产品或业务进行宣传,而非在推销所发行的证券,则该类宣传资料并不属于有关证券将予发行的宣传资料;
           
          (2) 以下文件不在本条规则所述范围,毋须事先提呈以备审核:
           
          (a) 遵照《GEM上市规则》第16.01A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申请版本;
           
          (b) 遵照《GEM上市规则》第16.01B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聆讯后资料集;
           
          (bb) 遵照《GEM上市规则》第16.01C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整体协调人公告;
           
          (c) 新申请人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表示不应依赖传媒在新申请人登载了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或聆讯后资料集(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关于新申请人的任何报道之任何声明;及
           
          (d) 提出发售邀请或建议的文件(或同等讯息),以及包括就证券的发行而订立的协议,或该等协议的初稿或与该等协议有关的文件。因该等协议而产生有关发行、认购、购买或包销证券的责任,须待证券获准上市后才须履行;
           
          (3) 凡与新申请人上市建议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或公告,如在GEM 上市委员会就新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上市聆讯前刊发,则必须注明申请人将会向本交易所提出将有关证券上市买卖的申请;及
           
          (4) 如与新申请人上市建议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未经本交易所事先审核便于聆讯前发放,本交易所可押后聆讯最多一个月。倘此举导致申请表格过期超过六个月,新申请人需呈交新申请表格及另一笔上市费用(见《GEM上市规则》第12.07条)。

           

        • 12.11

          由提交上市申请表格时开始到获批准上市期间,除《GEM上市规则》第10.16条所允许的情况外,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不得买卖寻求上市的证券。发行人的董事一旦发现或怀疑有人进行该等买卖,应尽速通知本交易所。若本交易所发现发行人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等从事该等买卖,则可能拒绝受理有关的上市申请。
           
          附注: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2.11条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核心关连人士对上市过程没有影响,且并无内幕资料;
           
          (b) 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及规例尽快于其海外司法权区向公众发布任何内幕资料;
           
          (c) 发行人是无法控制核心关连人士在本交易所以外的市场买卖发行人的证券(例如公众投资者可于该发行人在GEM上市前成为主要股东);及
           
          (d) 发行人已制定相关制度,可识别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于限制期内进行的交易,而若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已获豁免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2.11条的人士除外)在限制期内违反买卖限制,发行人会通知本交易所。
           

        • 12.11A

          上市发行人如进行新上市(不论是否涉及发售或配售股本证券或权益)及发售以供认购(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0.03条),必须使用FINI以获准进行交易以及(如适用)收集及处理有关认购及结算新股的特定资料。

      • 新申请人的申请手续 (12.12-12.15)

        • 12.12

          上市申请表格须附有一份上巿时间表初稿(须与本交易所协议)。保荐人须联络上市科以确定GEM 上市委员会考虑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的日期(「暂定聆讯日期」)。本交易所保留权利更改暂定聆讯日期。

        • 12.13

          新申请人必须以A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指定形式的表格提出上市申请。

        • 12.14

          上市申请表格必须连同:
           

          (1)第12.22条12.23条(如适用)所规定的文件;
           
          (2)[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
           
          (3)[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4)《GEM上市规则》费用规则所指定的首次上市费金额。
           
          附注:(1)若本交易所是在向保荐人发出首次意见函前将申请发回,首次上市费将发还保荐人,否则首次上市费将予没收。
           
          (2)举凡在上一份上市申请过期后重新递交的申请,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呈交资料必须(如适用)附带文件交代所有在本交易所先前就已过期申请发出的函件中所列各项未解决事宜,以及说明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业务或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动。
           
          (3) 若是在上市申请过期后三个月内由至少一名过期申请中原有的独立保荐人(见《GEM上市规则》第12.08条附注3及4)重新递交的申请,所有就上一次申请向联交所呈交的文件仍然有效及适用。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只需要呈交因重大变动而有所修改的文件,并向联交所确认所有其他文件均无重大变动。

           

        • 12.15

          新申请人在本交易所确认其就有关上市并无进一步建议前不可刊发或发表任何上市文件。然而,新申请人可获许传阅列明其为草稿或初步上市文件及列明待本交易所作最后审阅的文件以安排包销。

      • 上市发行人的申请手续 (12.16-12.17)

        • 12.16

          上市发行人如欲发行额外股本证券须向上市科提出上市申请。申请必须遵照B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规定的形式。如申请须提交上市文件,则有关申请必须于发行人拟落实刊发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或如申请毋须提交上市文件,则申请须于拟发行有关证券之日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本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要求较长时间考虑其上市申请。

        • 12.17

          上市申请表格必须连同:
           

          (1)《GEM上市规则》第12.26B条(如适用)所规定的文件。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已于2023年7月8日删除]

      • 其他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提出申请的规定 (12.18-12.21)

        • 12.18

          如已提交的文件在提交后有所修改,则须尽快向上市科重新提交标明所有修改之处的文件以作审阅。就新申请人而言,任何文件的定稿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送交本交易所。未得本交易所批准前,上市文件之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改。

        • 12.19

          发行人须注意,上述规定并不涵盖所有情况,本交易所若就任何个别情况提出要求,则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亦须提交其他文件及资料。

        • 12.20[已删除]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 12.21

          本交易所保留权利拒绝任何申请。在该等情况下,本交易所会发出书面拒绝通知并列明其理由。

    • 提交文件的规定─新上市申请

      • 于提交上市申请时 (12.22-12.23)

        • 12.22

          下列各项(如适用)必须连同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表格提交本交易所作审阅:
           

          (1)符合本交易所要求格式的申请版本乙份;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如申请版本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呈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调整声明的接近定稿的版本;
           
          (3a)[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b)[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5)[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6)[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7-12)[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13)如申请版本必须载有董事会就具备足够流动资金而作出的声明,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接近定稿的版本,以确认其相信申请版本所载有关董事会所发出具备足够流动资金的声明,乃经董事会充份及审慎查询后始作出;
           
          (14a)如申请版本载有溢利预测(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4.2814.31条),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溢利预测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溢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与申请版本内所载溢利预测为同一期间,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14b)如申请版本没有载有溢利预测,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溢利预测的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溢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应直至上市后紧接的财政年度完结日止,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及
           
          (15)

          保荐人及董事╱拟担任董事提出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任何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文的申请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
           

          附注:如先前并无提交,所有已签立的豁免申请必须于预计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12.23

          除《GEM上市规则》第12.22条规定的文件外,新申请人必须于提出上市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1)[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a)[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b)[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5)[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6)向本交易所提呈任何本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以辅助上市申请;及
           
           (a)-(c)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7)《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所述的新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及╱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络资料及个人资料。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12.23AA-12.23BB)

        • 12.23AA

          倘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42条获委任及(如适用)指定的整体协调人必须提供书面确认,当中述明:
           
          (i) 每名整体协调人的名称;
           
          (ii) 发行人将向每名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
           
          (iii)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以占新上市将筹集所得款项总额的百分比列示);及
           
          (iv)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按百分比计算)。
           
          附注:
           
          1. 本条所指的总费用(也常称「包销费用」)包括向发行人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的定额与酌情费用:提供意见、营销、簿记建档、作出定价及分配建议以及将股本证券配售予投资者。
           
          2. 如按本条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整体协调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并解释原因。
           

        • 12.23BB

          如新申请人须就其于本交易所申请上市在中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副本。

      • 于GEM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尽快 (12.23A)

        • 12.23A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如上巿文件必须载有董事会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最后定稿;该函件确认他们对上市文件内下列两方面表示满意:一是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的;另一是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2) 已呈交本交易所用以支持新上市申请的所有文件初稿的最后版本;
           
          (3) (如适用)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最后版本(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及
           
          (4) 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任何文件。

      • 于通知原则上批准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 (12.24-12.25)

        • 12.24

          新申请人必须于GEM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a)由在FINI获指定的保荐人,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新上市启动电子表格;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a)-(b)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7)[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8)[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9)上市文件中所述由申请人、其股东及╱或其他相关人士向本交易所作出之每一份书面承诺。
           
          (10)-(11)[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12.25

          倘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上市文件构成招股章程,必须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进行注册当日早上11时前将下列文件送呈本交易所:
           

          (1)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批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2)两份招股章程,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妥为签署,并于其上包含或附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及
           
          (3)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两种情况下,保荐人的合资格人员亦须发出证明,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
           
          (4)[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后但于买卖开始前 (12.26)

        • 12.26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巿文件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实际可行的日期尽快送交下列各项予本交易所,作为批准上市的一项条件:
           

          (1)[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1a)[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b)[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G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
           
          (3)[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4)[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5)[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6)

          如属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
           

          (a)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GEM上市规则》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提及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各自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配售函件副本及按该D表格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b)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0.12(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为保密起见,有关各方须透过FINI将该等名单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7)

          F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新申请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由新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于FINI提交此声明的已填妥及正式签署的扫瞄本;
           

          附注:任何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上巿年费(参阅费用规则)须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支付。
           
          (8)E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每名保荐人及每名整体协调人于FINI填妥及正式提交的声明;及
           
          (9)[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0)    由发行人在FINI指定的保荐人,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分配结果公告的电子表格。

           

    • 提交文件的规定──上市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 12.26A

        《GEM上市规则》第12.26B12.27条载有上市发行人就其股本证券提出上市申请、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所须提交文件的规定。

      • 12.26AA

        如新申请人、保荐人或整体协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及后知悉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2.1212.26条向本交易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其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并提供最新资料及有关变动的理由。

      • 提交上市申请及/或上市文件拟稿 (12.26B-12.26BB)

        • 12.26BB

          如须就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刊发上市文件,《GEM上市规则》第12.26B条规定的文件(如适用)必须于发行人拟落实刊发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 12.26B

          以下文件(如适用)必须连同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2.16条提出的上市申请提交予本交易所:
           

          (1)上巿文件草稿乙份,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GEM上巿规则》的相关条文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
           
          (2)如上巿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账目调整表的初稿;及
           
          (3)如上市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4.2814.31条),则须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12.26C)

        • 12.26C

          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予本交易所,以确认:
           
          (1) 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及
           
          (2) 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 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 (12.26D)

        • 12.26D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上市发行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
           
          (2)[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3)[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 (12.26E)

        • 12.26E

          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0个营业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5.09条);
           
          (2)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登记当日早上11时前:
           

          (a)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b)招股章程两份,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签署;此外,有关的招股章程还须注明或随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c)有关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发行人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文件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及
           
          (d)有关人士据以签署招股章程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认证副本。
           
          (3)[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须在证券买卖开始前、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完成前提交 (12.27)

        • 12.27

          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或(如属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于出售或转让完成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已于2007 年6 月25日删除]
           
          (2)[已于2009 年11 月2日删除]
           
          (3)[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6)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进行配售:
           

          (a)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的配售函件及其各自按该附录表格的形式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b)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0.12(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为保密起见,该等名单可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及/或库存股份进行配售(在本交易所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除外),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7.30(7)条)
           
          (7)[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8)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费用(参阅费用规则);及
           
          (9)G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