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估值报告的内容 (8.20-8.21)

    • 8.20

      凡有关物业已按公开市场基准估值,但该估值并无参照可资比较的市场交易,则估值师可能须在估值报告中讨论及披露在物业所在的市场采用公开市场估值法所依据的假设。估值师可能须就估值报告中所作的假设提出理由,尤以当时市场情况或法律情况与香港有巨大差异时为然。

    • 8.21

      凡估值报告所指的物业按公开市场基准及参照余值法估值,则估值报告应:

      (1) 声明此事实;
       
      (2) 说明采用何种估值法,并简要说明该种方法;
       
      (3) 提供声明显示:

      (a) 拟进行的发展项目各部分的发展总值,并解释所使用的任何比较数字及达致发展总值所作出的调整;
       
      (b)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8.23条所述的合资格估算师的报告而订出的建筑费用;
       
      (c) 所有已支付或将予支付的费用;
       
      (d) 利息费用;
       
      (e) 发展商利润;及
       
      (f) 在余值法中所使用的其他元素或比较数字;及
       
      (4) 说明有关物业的假定发展潜力,包括有关的地积率。任何主管当局作出的批准或指示如与估值师假定的发展潜力或地积率不同,应载列于估值报告内。如并未获取主管当局的有关批准,估值师应声明所采用假设的来源及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