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9.01
本章载列新申请人及上巿发行人均适用的股本证券申请上巿的程序及规定,以及上市发行人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所须提交文件的规定。9.02
新申请人须注意(参阅第三A章),保荐人负责提交上巿申请表格及一切有关文件,并处理本交易所就有关申请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问题。保荐人必须获新申请人正式授权,才能向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以及与申请有关的任何证明文件。9.03
(1) 新申请人必须以A1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提出上市申请。该表格必须由保荐人为新申请人填妥,并连同下列两者一并递交:
(a) 《上巿规则》第9.10A(1)条所规定的文件;及
(b) 首次上巿费。
附注: 1 如以上市股本证券的估计货币价值来计算首次上市费,保荐人须于有关的实际数字确定后立即通知本交易所。一俟拟上市股本证券的实际货币价值得以确定,任何因此产生的首次上市费短缺部份就须支付予本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短缺部份须在证券开始买卖前支付。
2 若本交易所是在向保荐人发出首次意见函前将申请发回,首次上市费将发还,否则上市费将予没收。
如申请人将其建议的上市时间表推迟,以致其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日期距离当时已超过6个月,则申请人的首次上市费将予没收。申请人如拟重新提出上市申请,必须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并缴付首次上市费。如保荐人有变(包括加入或撤职任何保荐人),申请人亦必须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并缴付首次上市费。
附注: 就新申请人可能须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表格的其他情况,请也参阅第二B章。
(2) 上市申请表格须附有一份上巿时间表初稿(须与本交易所协议)。如要对上巿时间表作出修订,亦须与本交易所议定。如申请人拟重新提出其已经押后的上市申请,而重新提出上市申请的日期,距上市申请表格的日期不超过6个月,则申请人须提交一份经修订时间表(须与本交易所协议)。新申请人必须每隔两个星期,将上巿申请的最新进展情况通知本交易所。在下述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未能及时递交所需文件;或申请人对本交易所就有关申请提出的意见或疑问仍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则本交易所保留要求申请人修改时间表的权利。
(3) 申请人必须呈交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及《上市规则》第9.10A(1)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而该等文件的资料必须大致完备,惟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的资料除外。如本交易所厘定有关资料并非大致完备,本交易所不会继续审阅任何有关申请文件。所有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包括A1表格)均将退回予保荐人(惟整套文件会保留一套作本交易所记录之用)。首次上市费将按《上市规则》第9.03(1)(b)条附注2所述处理。凡先前被本交易所发回的申请,申请人须由发回决定之日起计不少于八星期后,方可呈交另一份A1表格及新的申请版本。
(3A) (a) 新申请人及其每名董事及监事必须确保申请版本所载的所有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b) 申请版本中所述的每一名新申请人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
(i) 必须确保申请版本及其后呈交本交易所的每份上市文件拟稿载有《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述其所有履历详情,且该等详情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及
(ii) 如其在上文第9.03(3A)(b)(i)条所载的履历详情于新申请人的证券买卖前有任何变动,其必须尽快通知本交易所。
附注: 上文第9.03(3A)(b)条所载的规定亦适用于在提交申请版本后提交予联交所的任何上市文件草稿中其后委任的每名董事/监事和候任董事/监事,而以上对「申请版本」的提述应被理解为对有提及该董事/监事的相关上市文件草稿的提述。
(4) 本交易所在审阅期间,如认为申请人不能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前履行下列条件,可要求申请人将预期聆讯审批日期押后:
(a) 提交上市文件的修订版,充份而适当的披露第十一章所列的须载资料;
(b) 提交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欠负的文件;及
(c) 就本交易所的疑问及意见作出及时和满意的回覆。
(5) 在审阅期间,保荐人不应零碎而没系统地修改上市文件的内容。经修订的上市文件,均必须完整地回应本交易所对上一稿的所有意见。不符合这项规定的修订稿,本交易所或选择不加审阅。
(6) 申请人必须确保(i)根据《上市规则》第9.10A(1)条提交上市申请表格(包括其中所载的承诺书)、申请版本及所有其他相关文件;(ii)寻求上市的证券的发行及配发;及(iii)作出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以及批准及授权刊发上巿文件的一切所需安排,均经由董事及/或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透过决议妥为授权及批准。 9.04
为维持发行新证券的巿场秩序,本交易所保留拒绝新的上市申请,或修改上市时间表的权利。9.05
9.06
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不得对上巿文件的最后定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9.07
上巿文件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方可刊发。然而,如属新申请人,初拟或初步上巿文件如清楚注明为该类文件,并申明须经本交易所作最后审阅,则为安排包销用途可予传阅。9.08
新申请人或其代理就发行证券的宣传资料,凡未经本交易所审阅及向申请人确认其并无意见,不得在香港刊发。此外,宣传资料必须符合一切法定规定。若本交易所相信新申请人或其顾问容许与新申请人的证券上市有关的资料外泄,本交易所一般会押后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就此方面而言,
(1) 若宣传资料的目的是替发行人或其产品或业务进行宣传,而非在推销将予发行的证券,则该类宣传资料并不涉及证券发行;
(2) 以下文件不在本条规则所述范围,毋须事先提呈以备审核:
(a) 遵照《上市规则》第12.01A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申请版本;
(b) 遵照《上市规则》第12.01B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聆讯后资料集;
(bb) 根据《上市规则》第12.01C条于本交易所的网站刊发的整体协调人公告;
(c) 新申请人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表示不应依赖传媒在新申请人登载了其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或聆讯后资料集(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关于新申请人的任何报道之任何声明;及
(d) 提出发售邀请或建议的文件(或同等讯息),以及包括就证券的发行而订立的协议,或该等协议的初稿或与该等协议有关的文件。因该等协议而产生有关发行、认购、购买或包销证券的责任,须在证券获准上巿后才须履行;
(3) 凡与新申请人的建议上巿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或公告,如在上巿委员会召开审批有关申请的会议之前刊发,则必须注明申请人将会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有关证券上巿买卖;及
(4) 倘有关新申请人建议上市的任何资料未经本交易所审阅而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批有关申请的会议之前刊发,本交易所或会将上市委员会的建议会议时间表押后长达1个月。若此举导致有关A1表格的日期距离当时超过6个月,则申请人须重新递交其申请及缴付首次上市费(参阅《上市规则》第9.03(1)条)。 9.09
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寻求上巿的证券(《上巿规则》 第7.11条所容许的情况除外):
(a) (如属上市发行人的上市申请)由提交正式上巿申请表格起到获批准上巿期间;及
(b) (如属新申请人)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足4个营业日之前直至获批准上市为止。
寻求上巿证券的发行人的董事,一旦发现或怀疑有人进行该等买卖,应尽速通知本交易所。如本交易所发现发行人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进行该等买卖,则可能拒绝受理有关的上巿申请。
附注: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9.09条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核心关连人士对上市过程没有影响,且并无内幕资料;
(b) 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及规例尽快于其海外司法权区向公众发布任何内幕资料;
(c) 发行人是无法控制核心关连人士在本交易所以外的市场买卖发行人的证券(例如公众投资者可于该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前成为主要股东);及
(d) 发行人已制定相关制度,可识别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于限制期内进行的交易,而若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已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9.09条的人士除外)在限制期内违反买卖限制,发行人会通知本交易所。
9.09A
上市发行人如进行新上市(不论是否涉及发售或配售股本证券或权益)及发售以供认购(定义见《上市规则》第7.02条),必须使用FINI以获准进行交易以及(如适用)收集及处理有关认购及结算新股的特定资料。
9.10
发行人亦须注意,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如就任何个别情况提出要求,则上巿申请人亦须提交其他文件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