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权代表

    • 3.05

      每名上市发行人应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发行人与本交易所的主要沟通渠道。除非本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同意有不同的安排,否则该两名授权代表必须由两名董事或由一名董事及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秘书担任。

    • 3.06

      授权代表须履行的责任如下:

      (1) 随时(尤指早上开市前)作为本交易所与发行人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并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与其本人联络的方法,包括住宅、办公室、手机及其他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联络地址(如授权代表不在发行人的注册办事处工作)、图文传真号码(如有)及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联络资料;
       
      (2) 确保若其本人不在香港时,有经委任并为本交易所知悉的合适替任人负责与本交易所联络,并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与该替任人联络的方法,包括该人的住宅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及(如有)图文传真号码;
       
      (3) 授权代表必须预先通知本交易所有关其拟终止授权代表任务的事项及有关原因,方可终止其授权代表的任务;及
       
      (4) 除特殊情况外,上市发行人于另行委任新替任的授权代表之前,不应终止其原授权代表的任务。如上市发行人终止其授权代表的任务,上市发行人及原授权代表均应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关终止委任的事宜,并分别说明终止的原因;同时,上市发行人及新获委任的授权代表亦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关新委任的事宜。

    • 3.07

      如本交易所认为授权代表未能充份履行其应负的责任,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终止对其的委任,并尽快委任新的替任人。上市发行人及新获委任的授权代表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关委任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