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发行人而言,《GEM上市规则》第23.01(4)条须全段重订如下:
在本第二十三章,凡提及中国发行人的新股或新证券之处均包括其在GEM上市的库存股份,而提及发行股份或证券之处则包括转让在GEM上市的库存股份。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其股份计划是用其并非在GEM上市的库存股份来偿付,则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12条的规定。根据该等计划向关连人士转让并非在GEM上市的库存股份,可按《GEM上市规则》第20.74条通过作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而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