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 杂项条文
17.对第2 及3 部各项规定作出宽免
证监会如认为
(a) 某申请人或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不能遵从第2 及3 部的任何规定,或要该申请人或发行人遵从该规定是不合理或过份沉重的负担;
(b) 第2 及3 部的任何规定与某申请人或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情况无关;或
(c) 遵从第2 及3 部的任何规定会损害某申请人或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商业利益,或损害该申请人或发行人的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
则可藉给予该申请人或发行人及某认可交易所的通知,在证监会认为适合施加的合理条件规限下,对该规定作出修改或宽免。
18.认可交易所暂停交易等须通知证监会
(1) 认可交易所如拟暂停任何证券的交易,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于实施该项暂停交易前将其意向通知证监会。假若于事前通知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须于该项暂停交易后尽快将此事通知证监会。
(2) 认可交易所如在暂停任何证券的交易后,拟准许该证券恢復交易,该认可交易所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将它准许该证券恢復交易的意向通知证监会。假若于事前通知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须于准许该证券恢復交易后尽快通知证监会。
(3) 认可交易所除非就它拟取消任何证券上市一事给予证监会至少48 小时通知,否则不得取消该证券的上市。
(4) 本条仅对认可交易所并非按照证监会根据第8 或9 条作出的指示而暂停证券交易或取消证券交易适用。
19.通知等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规则所指的任何通知或指示,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0.过渡性条文
(1) 凡—
(a) 在本规则生效前,某项权力本可根据已被本条例第406 条废除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33 章,附属法例)(「被废除规则」)第9或10 条行使,但没有被行使;或
(b) 在本规则生效前,某项权力已根据(a)段所提述的任何条文行使,而若非有本规则的生效,该项权力的行使会在本规则生效时或之后继续具有效力及作用,
则—
(c) 在—
(i) (a) 段适用的情况下,该项权力可以行使;或
(ii) (b) 段适用的情况下,该项权力的行使继续具有效力及作用,
犹如被废除规则并未被废除一样;及
(d) 被废除规则的条文,继续适用于该项权力的行使及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包括就行使第9 条下的权力而作出申述的权利),犹如被废除规则并未被废除一样。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凡在本规则生效前,有人已根据被废除规则第3 条提出申请,而在紧接本规则生效前,该项申请未被批准、拒绝或撤回,则在本规则生效时,该项申请即视作根据第3 条提出的申请处理,而本规则的条文(第3 条除外)亦据此适用。
(3) 第5 条仅适用于在本规则生效时或之后呈交的申请的任何部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主席沈联涛2002 年12 月9日
注释
本规则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6(1)条订立。本规则—
(a) 订明证券在上市前须符合的若干规定,包括提出证券上市的申请和聘用认可股份登记员的规定;
(b) 订定若该等规定不获符合,可取消有关证券的上市;
(c) 订明认可交易所在何种情况下及在哪些条件规限下暂停证券的交易;
(d) 订定须将要求将证券上市的申请书的副本,以及由发行人及某些其他人向公众披露的资料送交证监会存档;及
(e) 订定认可交易所须遵从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