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条件

    • 基本条件

      • 18C.02

        根据本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除本章的规定外,亦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第8.058.05A8.05B条除外)的规定。

      • 18C.03

        根据本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
         
        (1) 证明其符合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并合资格及适合以已商业化公司或未商业化公司的身份上市;
         
        注: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任何附加的资格及适合性准则。
         
        (2) 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三个会计年度;
         
        注: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发行人或其集团具备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纪录,而且,发行人令本交易所确信,发行人的上市符合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而投资者具有所需的资料就发行人及申请上市的证券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则就本条所指的营业纪录期而言,本交易所可接纳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在此等情况下,申请人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则》第2.04条施以附加的条款。
         
        (3) 如为已商业化公司,则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6,000,000,000港元;或如为未商业化公司,则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0,000,000,000港元;及
         
        (4) 如为已商业化公司,则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250,000,000港元。
         
        注: 就本条规则而言,只计算申请人的特专科技业务分部所产生的收益(不包括来自申请人其他业务分部的任何分部间收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产生的,又或由其他业务产生的收益或收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的虚晃交易(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s)、拨回会计上的拨备及其他纯粹因入账而产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在内。
         

      • 18C.04

        根据本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
         
        (1) 上市前已从事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至少三个会计年度;
         
        (2) 就研发特专科技产品已产生的开支:
         
        (a) (就已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15%;
         
        (b) (就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50,000,000港元但少于250,000,000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30%;及
         
        (c) (就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少于150,000,000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50%;及
         
        (3) 就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4(2)条所述的适用百分比门槛而言:
         
        (a)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中有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每一年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及
         
        (b)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
         
        其中百分比比例按以下方法计算:在第18C.04(3)条(a)或(b)项所指期间(视属何情况而定)产生的特专科技产品研发开支总额除以同期的总营运开支。
         
        注1: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本条所指的(a)研发开支及(b)总营运开支包括哪些项目。
         
        注2: 就《上市规则》第18C.04(1)条而言,如果本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8C.03(2)条的附注准许申请人可以用较短的营业纪录期上市,本交易所将接受从事研发的时期相应缩短至与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相同。在此情况下,有关申请人必须在上市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每一年均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4(2)条规定的适用百分比门槛。
         

      • 18C.05

        根据本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已获得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
         
        注: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资深独立投资者的定义以及符合本条所指的投资的性质及范围。
         

    • 未商业化公司的附加条件

      • 18C.06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并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其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的可信路径(该路径须适用于相关特专科技行业),可令其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述的收益规定。
         
        注: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本条所指的「可信路径」的例子。
         

      • 18C.07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确保其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该等开支应主要包括:
         
        (1) 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包括任何生产成本);及
         
        (2) 研发开支。
         
        注1: 本交易所预期发行人会将首次上市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上述开支。
         
        注2: 按本条计算所需营运资金时可毋须计入资本开支,但若资本开支是来自借款,相关的利息及还款情况则须计算在内。未商业化公司计算本条所规定的营运资金要求时,必须包括研发开支(不论是否拨作资本)。